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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称对方一房多卖 业主起诉开发商”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一房多卖 业主起诉开发商”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45:28]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47:09]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7:50]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义,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村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特别授权)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义诉被告北京某村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原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李士刚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世祥、任庆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析鹭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50: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0:51:35]
- [原告]:原被告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内销商品买卖契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套房屋,但房屋至今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被告一房多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55:41]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0:56:33]
- [被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10:56:5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57:18]
- [原告]:和上次开庭一致(1)商品房买卖契约。
(2)2001-9-24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3)贷款支付凭证。
(4)2009顺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
(5)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信息两张。[10:57:41]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0:58:02]
- [被告]:和上次开庭一致,有新增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按照合同条款的第三条,第八条,原告没有提交104万购房款的证据,他没有付款,他违约在先。证据二,第四十八条,张某义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关于证据四,判决书第二页,张某义辩称部分,如果他是真实的贷款人,他应该履行借款义务,而不是他不还,让保证人去履行还款义务,在判决书第四页,法院判决原告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解除,所有钱款都是我公司偿还,这是不符合常理的。[10:58:18]
- [审判员]: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59:04]
- [被告]:之前的证据不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一,存款汇款及张铁义借款的证据,1-8页,因为不知道原告是用是哪个账号,我就都复印出来了,我发现有张某义的名字我就印了,就写了给张某义还贷。二,赵某奇的汇款还贷的证明,14页是6月本金,账号是某某。14页下面一个全称也是张某义,16283.63元,汇款用途写的是逾期息,账号最后040。15页某某,写的是六月利息,但是这上面没有账号。三,存款汇款的证明。证明目的是张某义和某公司之间没有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义向银行的还款都是某公司转的。全部证据都有原件。[10:59:19]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11:00:24]
- [原告]:新提交证据一,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第一到八页,只有第三页2002-5-31的和本案贷款有关系,其他的和本案无关。证据二,9-12这四张和本案是有关的,但是日期是2003年的几个月份,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诉争贷款从2001年就发生了,因为被告每月交付房屋,所以有几个月份是被告代为还款,这是原被告之间其他的经济关系。13页的某某和本案没有关系。8757是张某义的账号,但是和本案的贷款账号没有关系。真实性认可,1万多的汇款和本案无关。13-15银行凭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诉争无关。16-20真实性认可,和本案无关。我大约加了张铁义的有八十万,这些和本案的房屋买卖没有关系。赵志奇的相关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三,2003年5月7月的在证据一中有重复, 第四页2004-9-29和第五页中间的特种转账凭证,这个是完全一致的,一个是还款凭证一个是借款凭证,2004-10-28和第四页的是一致的,2004年4月-10月的还款凭证真实性认可。[11:00:59]
- [审判员]:原告,你对被告还款什么意见[11:02:06]
- [原告]:我统计了一下,一共有十二个月的贷款是被告还的,被告是按揭贷款的保证人,银行可以从被告的保证账户中扣款。被告没有实际给付房屋,原告有部分月份没有进行还款,我认为这是双方之间另行的债权债务关系。[11:02:21]
- [审判员]:关于双方的举证,对于双方真实性认可的部分,法庭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11:02:38]
- [审判员]: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吗[11:02:53]
- [原告]: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有大量的经济往来[11:03:06]
- [被告]:原告说的没有事实依据[11:03:1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03:40]
- [原告]:首付款发票没有找到,但是按照惯例,没有首付款发票,银行是不给发放贷款的,购房全款已经全部支付,被告在将房屋卖给原告后,没有实际交付,并且将房产对外出售,目前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存在恶意违约,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所以请求双倍返还购房款,双方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替原告还的钱,12个月的贷款我们同意抵扣。[11:04:00]
- [被告]:和答辩意见一致。我举出的不是全部的证据,因为时间比较长,所以找不到[11:04:14]
- [审判员]: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1:12:3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12:43]
- [审判员]: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1:12:55]
- [被告]: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11:13:06]
- [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吗[11:16:11]
- [原告]:不同意[11:16:24]
- [被告]:不同意[11:16:35]
- [审判员]:鉴于双方都不容易调解,本庭不再调解。今天开庭到此,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18:4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20:46]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