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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口角争强引冲突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5:52]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口角争强引冲突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孙刚、人民陪审员杨尚云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唐子惠担任法庭记录。[10:17:15]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被告用木棍将原告捅伤,经诊断原告为右胸壁软组织挫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500余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18: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0:19:25] - [审判长]:审判长赵莹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现在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方某林(未出庭),男,北京燃气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敏(系原告之母),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郑某强,男,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由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双方是否清楚,是否同意?[10:19:48] - [原告]:同意,明白。[10:23:57]
- [被告]:同意,明白。[10:24:1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24:22]
- [原告]:无异议。[10:24:54]
- [被告]:无异议。[10:25:11]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某林与被告郑某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孙刚、人民陪审员杨尚云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唐子惠担任法庭记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25:33]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0:26:13]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0:26:25]
- [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10:26:34]
- [原告]:2017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在本市石景山区某路口,因行车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后持木棍将原告捅伤,原告报警,模式口派出所出警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去石景山区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胸壁软组织挫伤,随诊,休息3天,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并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55.35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482.76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188.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26:50]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0:27:55]
- [被告]:原告受伤也不重,医疗费、交通费有票据的我同意赔偿,关于营养费、误工费不同意赔偿。[10:28:09]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0:28:34]
- [原告]:证据1、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花费医疗费1055.35元;证据2、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受伤情况;证据3、误工证明,证明误工情况。[10:29:3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0:29:55]
- [被告]: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不认可,证明是8月份开出来的,所以不认可。[10:30:20]
-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10:30:35]
- [被告]:没有证据,我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10:30:46]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10:33:38]
- [原告]:同意。[10:35:23]
- [审判长]:因被告主张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方也同意,故不再进行法庭询问,现在开始进行调解,被告有何调解方案?[10:35:37]
- [主持人]:调解中……[10:37:40]
- [审判长]: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宣读协议内容)。因上述调解协议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经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将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10:43:1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44:4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