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法院判了!
2024-04-28 15:1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注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郑某就职于肖某经营的加工厂,离职时双方约定肖某于2022年年底前付清郑某的工资共计2.6万元。经郑某催付,肖某于2022年7月通过微信向郑某支付2000元工资。后郑某多次催付剩余工资,肖某仍拒不支付。

  2023年2月,郑某向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肖某拖欠工资一事,汨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3年5月向肖某询问调查,并分别于2023年5月、6月向肖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肖某限期支付郑某被拖欠工资,但肖某仍未支付。自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汨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均联系不上肖某。

  2023年8月,汨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肖某拖欠工资一案,移送至汨罗市公安局,汨罗市公安局于同月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3年12月,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发案后,肖某家属主动退赔郑某剩余未支付工资2.4万元,郑某出具了对肖某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肖某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理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其采取逃匿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单位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广大用人单位及个人起到警示作用,深刻认识到以消极无赖态度以身试法、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不可取,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