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浦城:弹指一“灰”引山火 巡回审判护“青山”
2024-04-28 11:08: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佳倩 张霞
 

  4月25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万安乡司法所,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失火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浦城县万安乡竹源村田间劳作,期间边抽烟边干活,未燃尽的烟灰掉落,引燃荒田枯草,因风力较大,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9.5亩,为张某、胡某、林某等人所有。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9.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庭审结束后,生态庭干警结合生态环境刑事审判中的典型案例,走街入户开展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失火烧山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发放森林防火告知书,希望广大群众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野外随意用火,做到防患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