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气球变化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司法机关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涉碳排放、碳交易等纠纷频发,司法机关如何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针对上述问题,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
她介绍,2020年起,最高法院发布多份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完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并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指引。同时,最高法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强化规则指引降低交易成本。在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和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临萍
谈司法助力环境资源保护
完善助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裁判规则体系
南都: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法院如何为气候变化治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杨临萍: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唯一的家园。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首先,完善助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裁判规则体系。近年来,最高法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其中,《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列为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一。制定《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10余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裁判规则指引。
其次,妥善审理助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案件。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等40余件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案例,加强对环境权益保护案件的指导力度。
浙江法院审理的某保温材料公司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判处实刑,该案例作为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已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在碳排放重点领域如煤炭行业,福建法院在涉煤炭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依法确认案涉煤炭产能指标转让合同效力,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助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南都:人民法院如何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修复方面有哪些措施?
杨临萍: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设立碳中和等生态修复基地,最大限度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比如,贵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确认被告人以认购碳汇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拓展林业碳汇司法修复模式。
如山东法院审理某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促进被告企业以捐献电动汽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对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替代修复,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产能。
积极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如,审理的“弃风弃光”民事公益诉讼案,协调引导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未全额收购当地风电和光伏发电(称作“弃风弃光”)的被告电力公司,与公益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承诺投资至少9亿余元用于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推广,促进防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法院强化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建设全国性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增强数字时代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的智能化水平。深化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和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
谈环境资源审判
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互为基础
南都:法院在审理环资案件时如何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杨临萍:最高法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严格依法办案,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侵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等多部司法解释,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统筹好二者关系,可以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上海法院在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破产案中,为保住公司营运价值、维护众多债权人利益,依法裁定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面对该公司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被环保、交管部门联合要求限期整改,营运许可资质面临被吊销风险,积极指导破产管理人边重整边治理,成功引入投资8700万元,并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法院正在加快推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加强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遴选、发布与运用。
南都:当前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如何与国际接轨?
杨临萍:最高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我们积极推动形成国际法治共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尤其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积极落实《世界环境大会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四项司法举措”,达成国际环境司法广泛法治共识,为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在扩大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方面,组织召开“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积极参与、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和深度。
此外,我们还引领国际环境司法规则。积极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截至目前已收录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等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及《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等8部环境司法报告。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许。
谈碳排放碳交易等新纠纷
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南都:碳交易备受外界关注,也不乏纠纷,目前有哪些相关的新类型案件?
杨临萍:随着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和我国“双碳”行动的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出现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比如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等。
南都:法院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
杨临萍:最高法院加强对这些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于2023年2月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专题典型案例,对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裁判指引。
各级法院目前也在积极开展涉碳案件裁判和执行方式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
比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