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纠正网暴“法不责众”倾向,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2024-03-05 16:42:06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钟雨欣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依法惩治“按键伤人”,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财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他指出,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暴力刑事案件超过4000件。从审判实践来看,网络暴力案件呈现出社会危害严重、取证成本高昂、“黑产”深度参与、责任认定复杂等特征。

  “经综合施策,当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暴力极端个案已大为减少,网络秩序已有所好转,网络空间已渐趋清朗。”周加海强调,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持续深化网络暴力依法治理,切实纠正“法不责众”倾向。加快制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司法解释,适时发布网络暴力典型案例,通过增加司法政策供给,不断完善网络暴力案件裁判规则。同时,积极推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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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受访者供图

  网络暴力案件社会危害严重,取证成本高昂

  《21世纪》: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凸显,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整体情况如何?呈现出哪些特点?

  周加海:网络暴力乱象频生,损害公民人格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冲击法律、道德底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

  实践中,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暴力刑事案件近4000件,其中,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占比近60%。从网络暴力犯罪占全部涉网络犯罪的比例来看,约为2‰(千分之二),虽然案件体量相对较小,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网络暴力案件危害严重。

  从审判实践来看,网络暴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社会危害严重。一方面,网暴舆论快速扩散、发酵,造成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网暴信息充斥网络空间,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二是取证成本高昂。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络用户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难以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甚至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面临维权困境。

  三是“黑产”深度参与。当前,网络暴力乱象不止,很大程度上与网络“黑灰产”深度参与、收割流量牟利相关。一些恶意炒作成为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甚至有的网络暴力本身就是为了营销炒作而被恶意炮制、煽动而成。

  四是责任认定复杂。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往往人数众多,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复杂。实践中,“法不责众”的情况客观存在。

  《21世纪》:去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行为界限,避免引发“寒蝉效应”?

  周加海:广大网民在互联网空间发布信息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绝非限制合法权利,而是明确权利边界,规制越界行为。对此,《意见》在明确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同时,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切实防止对正当权利的不当干预。

  实践中,依法妥当把握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表达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确保网络暴力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特别是,依法审慎处理网络举报,正确对待网民的评论和批评: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对于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切实纠正“法不责众”倾向,加快制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司法解释

  《21世纪》: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受害人面临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发力,破解“法不责众”难题?

  周加海:由于网络空间的群体性、匿名性特点,网络暴力事件在参与主体、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分担上确有一定特殊性。司法实践中,“法不责众”的情况客观存在。对此,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切实纠正“法不责众”倾向:

  一是坚持严惩立场。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严肃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让网暴者付出代价,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02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诽谤刑事案件同比增长20.9%,有罪判决人数同比增长超过100%,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的坚定立场。

  二是突出惩治重点。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以及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重罚,以突出惩治工作重点,狠打网络暴力要害。

  三是畅通行刑衔接。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差异较大。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网络暴力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引导功能,畅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推动健全综合治网工作格局。

  四是支持民事维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有效救济网络暴力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对于利用网络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行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人民法院审理明确起诉“网络暴力”的民事案件同比增长74.9%,有力支持了网络暴力受害人民事维权。

  经综合施策,当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暴力极端个案已大为减少,网络秩序已有所好转,网络空间已渐趋清朗。当然,网络暴力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依法治理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久久为功。

  《21世纪》:《意见》还提到,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在网络暴力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情况如何?未来是否有计划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周加海:网络暴力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行为强度以及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与网暴信息的传播速度、规模直接相关。因此,阻断网暴信息扩散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对受害者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鉴此,《意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以2023年为例,人民法院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比增长达100%。为有效落实《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有效维护人民群众人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解释条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引导平台及时阻断网暴传播链条,协助受害者取证维权

  《21世纪》: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对于在治理网络暴力中没有履行主体责任的平台,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周加海: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建设网络强国的中坚力量,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责、规范运营对维护网络安全,及时阻断网暴信息传播和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中,网络平台未及时、规范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情况仍然存在。

  对此,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引导企业合规运营,推动参与综合治理,共同遏制网络暴力。一方面强化源头治理,引导网络平台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时阻断网络暴力传播链条,协助网络暴力受害者取证维权。另一方面发挥审判职能,对于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致使他人人格权益受损的,根据诉请依法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定罪处罚。

  《21世纪》: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衔接配合,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周加海:一是坚持“如我在诉”,进一步维护广大网民人格权益。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网络空间和网络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网络暴力案件,坚决整治“按键伤人”网暴乱象,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增加政策供给,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加快制定人格权侵害禁令司法解释,适时发布网络暴力典型案例,通过增加司法政策供给,不断完善网络暴力案件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治理成效。

  三是推动多元共治,进一步维护清朗网络生态。加强能动履职,强化价值引领,压实主体责任,“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健全综合治网格局,做实网络暴力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生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