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多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和网络主播行为
2.多名知名违法失德艺人因逃税、嫖娼、强奸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4.爱奇艺公司诉晴光文化公司侵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著作权案
5.二白互娱公司诉创锐科技公司、陈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7.正午阳光公司诉叁零壹文化公司、梁某某等密室游戏侵犯《琅琊榜》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8.腾讯公司诉众聚云购公司游戏账号出租不正当竞争案
9.音集协诉天合集团等合同纠纷案
10.网易公司《我的世界》诉迷你玩公司《迷你世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1.多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和网络主播行为
事例简介: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提出七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一是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类打赏服务。二是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三是进一步优化升级网站平台“青少年模式”,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供给。四是网站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五是严格规范榜单、“礼物”等重点功能应用,全面取消各类打赏榜单。六是对未成年人上网高峰时段提出更加严格、明确的管理要求。七是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2022年6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出台《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划定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底线红线。针对目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入选理由:
近些年来,网络直播出现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沉溺直播打赏等突出问题。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加强网络直播内容建设、规范网络主播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多名知名违法失德艺人因逃税、嫖娼、强奸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事例简介:
2022年,多部门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多名知名违法失德艺人受到法律制裁,对文娱行业影响巨大。
2022年3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通报称,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2022年9月11日,北京警方通报,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经央视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吴亦凡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入选理由:
艺人违法失德行为治理是文娱领域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更新,文娱产品的形态、业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新兴领域的艺人违法失德问题也非常突出,冲击了主流文化和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知名艺人应当加强自律,为社会树立良好风范。对艺人行为的有效治理有利于匡正文娱行业风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事例简介:
2022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广告代言活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坚决遏制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行为。《指导意见》提出精准执法、严格监管的要求:准确认定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准确认定选用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情形、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以及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提到,明星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当中包括需要审看相关广告脚本。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企业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
该意见是国家七部委首次联合针对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发布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广告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化,对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予以明确界定,重申禁止违法失德艺人出镜代言,强调广告代言活动全链条监管,旨在打造德艺双馨广告代言人,构建规范、健康的广告市场秩序。
4.爱奇艺公司诉晴光文化公司侵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著作权案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晴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晴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晴光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每案3万元,七案共2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7部热播电视剧、综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晴光公司为网站“jiqimao.tv”的运营者,该网站于中国境内外访问呈现不同内容,于境内访问时发布影视资讯,于境外访问时提供视频点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该网站提供涉案影视的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晴光公司赔偿其七案损失共190万元。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进行了公证,取证时在中国境内公证处电脑通过软件远程控制位于新西兰的电脑以访问涉侵权网站,又通过VPN获取涉侵权网站的历史镜像网页。被告晴光公司辩称其租用位于美国的服务器,为海外华人介绍国内影视节目,视频功能只对境外开放,但有哪些视频网站管理方并不清楚。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系列案涉侵权网站服务器在美国,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故本系列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广州互联网法院有管辖权。另外,基于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原告主张涉案影视的作者均仅涉及我国主体,首次公开发表均在我国,原告在我国起诉寻求保护,故本系列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院根据原告举证的公证书等证据,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网站向境外访问者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法院认为,虽然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点播视频,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情形。故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七案共21万元。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知名网络平台知名影视作品的境外网络盗版问题,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境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的属人原则予以管辖,排除不方便法院规则的适用,彰显了网络全球化、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司法依法积极应对以推动著作权的跨境保护。本案厘清跨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拓展了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制境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有利于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文娱企业出海发展,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
5.二白互娱公司诉创锐科技公司、陈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2年6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二白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白公司)诉四川创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二白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二白机器人”的全部知识产权。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其在抖音和微博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这一程序使得账号增粉效果明显,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原告认为,其对于二白机器人形象、直播界面、直播话术享有美术作品及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在直播中引用二白机器人形象主要目的是作为对比展示,时长较短且为教学使用,应为合理使用;被告话术文本与原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其销售产品为语音软件而非机器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直播间诸要素上照搬了二白公司原有设计且未增添具有新颖性的创意设计,在行为方式上已超出了模仿自由的范围,系抄袭他人创意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同时,被告公司推广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具有产业化的趋势,如不加禁止,将直接形成对二白公司智能机器人直播经营的冲击,在行为结果上也已超出了模仿自由的范围,系损人利己有违商业道德的行为。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在竞争行为的方式与后果上均具有不正当性,其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推动了智能机器人广泛的产业应用;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更是发展迅速。本案作为首例智能机器人网络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人工智能新业态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中,法院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适用下,对机器人外观形象与直播场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说理。本案对于智能机器人直播中如何平衡保护合法利益和鼓励自由竞争的关系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6.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2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超公司经中国足协授权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并于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中标取得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体娱公司未中标,但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期间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2020年6月24日,体娱公司以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被告映脉公司辩称,中超联赛图片需求者主要是为满足体育版块整体用图需求的新闻媒体等,采购所需体育图片素材不仅限于单一赛事,故不构成独立相关市场;从市场份额看映脉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经营行为正当,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超公司辩称,中超联赛属于带有公益属性的商业赛事,不属于公共赛事资源,有明确产权主体,故映脉公司取得的图片资源商业化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体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同时,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体育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意义重大。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要以各方主体的权益获得法律保障为基础。本案判决厘清了体育赛事各方主体应享有的权利、相关行为的性质,判决说理透彻,判决结果对体育赛事领域纠纷的裁断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终审判决做出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和体育法,这对体育法治、反垄断法治具有很好的宣传作用。
7.正午阳光公司诉叁零壹文化公司、梁某某等密室游戏侵犯《琅琊榜》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2年8月2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公告,消除影响。被告梁某某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正午阳光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被告叁零壹公司为“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的经营者,梁某某为叁零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中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中,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同时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侵犯了正午阳光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涉案密室本质为一种游戏,主要体现为游戏玩法、机制和流程,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非改编行为;人物设定、情节设计、结构安排与小说完全不同,不涉及小说基本表达,不构成改编权侵权;涉案密室使用仅为“琅琊榜”文字,与原告图文商标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处于不同行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密室游戏的核心人物、故事主线都与《琅琊榜》小说相同。涉案密室游戏的具体情节已不属于“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密室游戏中各玩家挣钱募兵、寻找线索等均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小说与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在被诉密室游戏中的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故亦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叁零壹公司对外销售经营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实景密室游戏侵害了《琅琊榜》小说的著作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琅琊榜》小说以及“琅琊榜”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密室游戏的经营时间、在线预订及团购收入,以及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入选理由:
近两年来,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互动娱乐形式深受年轻一代喜爱,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产业,助力我国文化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剧本杀经营中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引发了各界关注,本案争议的解决对于厘清经营主体的行为边界,推动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示范意义。
8.腾讯公司诉众聚云购公司游戏帐号出租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四川众聚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众聚云购公司)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众聚云购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 4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腾讯公司系《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穿越火线》《穿越火线:枪战王者》《和平精英》(以下合称涉案游戏)的经营者;众聚云购公司在其运营的租号网(www.zuhao.com)以及安卓版租号网App、iOS版嗨享号App(以下合称租号网平台)上组织、诱导他人出租涉案游戏账号。腾讯公司认为,众聚云购公司违反商业道德,并在租号网平台中使用涉案游戏名称和角色形象,引人误认为其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网络游戏账号出租业务有其独立存在的商业逻辑、商业价值和社会功能,涉案游戏在租号网平台所占比例较小,游戏账号出租系用户选择权所致,系用户以帐号出租方式与他人分享自身虚拟财产体验,用户间不存在篡改数据行为,众聚云购的游戏账号出租业务既未扰乱市场秩序也未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众聚云购公司作为平台,租号网中对涉案游戏画面的使用仅起到识别功能,不会使用户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众聚云购公司通过租号网平台所提供的被诉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涉案游戏账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一种中介服务。落实实名制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是对网络游戏经营者的必然要求,而游戏帐号仅限注册用户自行使用也已成为行业共识。众聚云购公司在明知应知上述要求和行业惯例情况下,仍然提供中介服务,破坏了注册用户与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干扰、阻碍涉案游戏中有关实名认证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防沉迷系统,在减少腾讯公司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的同时又增加了其运营成本,此外还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法院依法认定涉案租号中介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亦不会不合理地限制涉案游戏用户对自身账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 4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游戏账号出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获得更多游戏服务的体验,游戏账号的出租现象愈发凸显,搭设交易平台集中提供热门游戏账号出租服务的现象也随之出现。本案判决从账号出租行为对实名制和防沉迷系统、对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营、对其他涉案游戏用户的影响等角度,综合分析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对市场中租号中介服务行为予以司法评价,引导网络游戏市场中各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为网络环境下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政策规定的落实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9.音集协诉天合集团等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
事例简介:
2022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天合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但音集协发现,天合文化集团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工作人员利用作废空白合同低价与卡拉OK场所签署欺诈性的许可合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集体管理组织正常的版权收费业务,故于2018年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告天合集团辩称,根据相关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解除权条件为“天合集团未能完成当年的收费额度,且未能补足当年差额”,而天合集团不存在该情形,故涉案行为不构成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由于音集协未能以其名义开设共管账户,导致协议约定无法履行,并非天合集团公司违约;天合子公司收取的款项未进入三方监管账户的30余万元与通过其已获得的14.45亿元版权费相比属于可接受的工作瑕疵,不属于重大违约行为;此外,音集协的多头授权行为增加了天合集团工作难度,音集协存在违约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天合集团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并返还全部盖有音集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天合集团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因此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既享有约定解除权、也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入选理由:
本案是音乐版权行业的亿元大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由商业公司行使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乱象频发,损害了权利人和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了重大损害。该案终审判决意味着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将从被商业公司控制回归到音集协,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化,有利于降低版权使用费、维护音乐权利人的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0.网易公司《我的世界》诉迷你玩公司《迷你世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2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网易公司)诉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迷你玩公司删除相关游戏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共计5000万元。
2016年5月,网易公司经授权获得沙盒类游戏《我的世界》在中国市场的独家运营权。迷你玩公司为沙盒类游戏《迷你世界》的运营者。2019年,网易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迷你玩公司对网易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迷你玩公司辩称,被告游戏数值存在独创性,且部分游戏数值属于烧炼规则、电路系统和计算机储存原理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两款游戏在资源整体选择、组合和美术设计上均不相同,《我的世界》的资源获取方式从数量与质量看不构成基本表达,未达到需要通过改编权进行规制的高度,故两款游戏不构成改编关系;网易公司主张的玩家评论是由于玩法相似造成,实际上属于商业竞争中的模仿自由,并非为玩家将两款游戏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赔偿2100万元。网易公司认为判赔数额过低,且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运营《迷你世界》游戏存在不当;迷你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故双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我的世界》整体画面以动态场景画面为主,随着玩家交互形成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且符合独创性、固定性要求,其交互性不影响作为类电作品的认定,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游戏元素设计而非游戏画面,因此迷你玩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迷你玩公司大量使用《我的世界》游戏核心资源/元素开发运营游戏,造成两游戏体验上高度相似,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迷你玩公司赔偿网易公司共计5000万元。
入选理由:
此案判令赔偿5000万元,创造了国内游戏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最高判赔数额记录。法院认为,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构成新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玩法规则层面的游戏元素设计,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但两游戏在玩法规则上高度相似,已经超出合理借鉴的界限。被告通过抄袭游戏元素设计的方式,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的个性化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停止侵害责任综合考虑了沙盒类游戏特点、侵权内容比例等因素,着重考虑玩家在游戏中可能享有的作品权利,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玩家群体利益角度出发,此案没有惯性地判决侵权游戏停止运营,是游戏诉讼领域适用比例原则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