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杨万明就本次发布的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和案由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里面提到了“溯及适用”。能否通俗地介绍一下关于“溯及适用”的相关规定?另外,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不再适用了呢?
杨万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新增规定都能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关于您提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以后就不再适用了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
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适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例外情形的除外。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这次对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民法典中的亮点制度如人格权等,是否有所体现?
杨万明:系统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我们主要对照民法典等法律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修改。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将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这次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第二方面,此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继续研究细化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