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和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12-30 00:02:3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孙航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的25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赔偿办主任、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竹梅,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次评选选取了25件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出于什么考虑?

  答:本次评选,各高级人民法院共报送司法赔偿案例137篇,我们又汇总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赔偿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代表性的个案批复、答复,在共计200余篇案例中,选取25件,一是在司法赔偿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二是对于落实、完善国家赔偿法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

  决定评选典型案例25件,只是为了与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五年相对应。鉴于上述的评选标准和历史原因,无法做到每年都有案例入选。

  选取的25件案例,首先是以时间为主线,形成坐标的纵向。任何一个案件,都起源于一个社会纠纷,反映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某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由案件形成的案例是社会现实和社会变革的客观反映。所以,本次发布的25件案例,是人民法院二十五年来审理的诸多国家赔偿案件的缩影,我们以时间点排序,将这25个鲜活的案例串联起来,以反映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

  其次以国家赔偿审判对权利保护的全面性,构成坐标的横向。国家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涉及财产权赔偿。所以,在案件类型上:包括了刑事赔偿中的无罪羁押赔偿、违法追缴赔偿、怠于履职赔偿等,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等;在权利保护上,除选取对赔偿请求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保护的案例外,同时由于国家赔偿审判还承担着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的职责,也选取了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在赔偿义务机关方面: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管理等国家机关;在地域的广泛性方面,涵盖了16个省市区的辖区。

  问: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介绍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意义。

  答:二十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始终遵循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主动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国家赔偿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大家比较熟悉的佘祥林案,则是较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这些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法施行早期对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对人权的切实保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在审判实践中体现立法精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大家比较熟悉的赵作海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参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的规定精神,通过协商,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了赵作海的精神损害。朱红蔚案则是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明确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的因素,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则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精心审理了“萧山五青年”“浙江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沈阳北鹏公司、泸州天新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涉产权保护赔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提出“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进一步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作为人权司法重要保障的作用。本次发布的黄凤亿案,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论证,依法确立了“赔偿请求人在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给付年限届满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产权的保护。请问这些年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工作整体水平?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九大更进一步强调,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今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又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为落实上述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是审结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5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是1995年的约11倍。党的十八大后的近8年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占25年来审结案件总量的一半,说明人民群众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国家赔偿审判在保护人权、规范公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一批案件的审理受到公众关注,如入选的25件典型案例的“萧山五青年”“浙江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冤错案件,以及绿宝鑫公司、北鹏公司、泸州天新公司、益阳公司等一批侵犯财产权案件的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对于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基本建成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20余个国家赔偿审判领域司法解释,发布多个司法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现已建成了包含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等为代表的国家赔偿实体规范,以及赔偿立案、赔偿审理、赔偿监督等为代表的国家赔偿程序规范,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适用体系。

  三是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提出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全面推进审判质效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切实推动“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做对请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读,进一步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国家赔偿审判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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