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监督仲裁制度实施 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最高法、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答记者问
2020-12-24 09:50: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婧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若干意见》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出台与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依法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支持和监督仲裁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不少是和仲裁相关的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拓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等。今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聘24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专家委员规模扩至55名,近半数的专家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为更多国际商事纠纷在中国获得高效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是支持自贸试验区国际仲裁建设。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支持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已经实质化开展业务。

  三是建立内地与香港法院仲裁程序的相互协助保全机制。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该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至2020年10月31日,内地法院共办理协助仲裁保全案件32件。其中29件财产保全案件、2件证据保全案件、1件行为保全案件,实施情况良好。

  四是建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机制。通过归纳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承办的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以及下级法院的典型案例,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

  五是积极参与仲裁法的修改。通过专题论证、座谈研讨的方式,组织各地法院长期从事仲裁司法审查业务的骨干力量,认真研究仲裁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司法部推进仲裁法的修改工作。

  问: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社会都较为关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案件的情况,您可否介绍下2019年度的相关情况?

  答:2019年,全国法院正确适用《纽约公约》,依法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全年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32件,仅有1件因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而裁定部分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承认与执行的20件;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的6件;驳回申请的1件;涉及管辖权异议等其他案件4件。

  从案件地域构成看,当事人来自韩国、新加坡、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美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双方都是境外当事人的有4件。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等9家国际仲裁机构。涉及临时仲裁的13件案件中,有11件仲裁地在英国伦敦,1件仲裁地在瑞典斯德哥尔摩,1件仲裁地在瑞士。

  此外,在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针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办理公证认证等情况,规定可以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书;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无法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可以认定承认和执行裁决时效中止。

  上述案件数据以及具体司法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恪守条约义务、便利裁决跨境执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

  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方面有何具体打算?

  答:2021年,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原则,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保障和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完善,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支持和监督仲裁制度的实施。通过认真办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仲裁协议效力,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依照法定事由审慎审查仲裁裁决,监督和保障仲裁程序公正;及时办理仲裁保全申请,为仲裁提供程序协助。

  二是加强仲裁司法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报核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支较为稳定、经验丰富的仲裁司法审查队伍。下一步,我们将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加大培训等方式,规范程序、统一裁判尺度,持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逐步建立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我们将按照“两办”《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建立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相关情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在推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尽快上线,建成后将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在线衔接的机制,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修改工作,我们还将根据仲裁法修改草案的制定进程,适时清理、修改与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

  问:目前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等行为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请问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对这些问题如何把握?

  答:司法实践中,存在以恶意申请仲裁或以“手拉手”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此次发布的《报告》中,我们发现,有的当事人通过虚增被执行人债务、虚构担保、恶意房屋抵押、虚假购房、民间借贷平台虚构债权债务等形式,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将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裁决给一方当事人,规避还款责任。如果对虚假仲裁的裁决予以强制执行,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一样,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司法态度。2018年3月开始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案外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虚假仲裁的情形,我们坚决予以监督。该规定实施一年多来,有9件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地方9家仲裁机构。现在看来,通过司法解释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充分发挥了司法监督仲裁、遏制虚假仲裁的作用,为保障仲裁公信力、培育和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今后,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

  问:法院一般根据何种标准确定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当事人经常援引的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之一,也是所有法定事由中唯一一项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由。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应当产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对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并撤销或不予执行,以维护国家根本法律秩序。我国现有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认识逐步趋同,应当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形。

  我们认为,第一,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为国家经济利益减损。例如《报告》中记载的“安徽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仲裁庭裁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溢价分成款,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后果,但地方政府收入的减少并不必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保护的利益。地方政府从事民商事交易,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经济利益减损,就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报告》中记载的“付某申请不予执行衡水仲裁委员会案”中,申请人具有非法放贷的情节,并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取得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实现以互联网中介平台的合法形式,掩盖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发放贷款的目的。该互联网平台还通过扣除手续费、管理费的方式,变相收取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此类裁决书得以执行,该互联网平台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违法放贷行为将不能得到有效制止,进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秉持谨慎解释、严格适用的原则,将其列为必须报核审查的事项,避免因当事人过于宽泛地理解或地方法院过于宽泛地解释而被滥用。

  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一起努力!

  问:为规范仲裁行业发展秩序,2019年司法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可否作下介绍?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七个禁止”的任务部署要求,切实规范行业发展秩序,2019年,司法部印发了《全国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当年5月至8月在全国部署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违规组建仲裁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违法违规开展仲裁活动等行为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通过清理,共查处违法违规组建的仲裁机构6家,对14个省(区)28家仲裁机构存在违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3家仲裁机构存在将资产挪用给公司、其他单位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整顿。司法部均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仲裁行业发展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

  除此以外,《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按照仲裁法和“两办”《若干意见》要求,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超期未换届、登记备案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进行了纠正。

  下一步,司法部将进一步加大规范工作力度,推动清理整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并积极通过仲裁法修改、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将清理整顿成果制度化,确保行业发展秩序长期稳定。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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