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两地司法协助实现仲裁领域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
2020-11-27 22:08:5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姜佩杉
 

  11月27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举行题为“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的新闻发布会,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的签署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创新亮点等内容进行介绍。同时,双方还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了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胡方、香港特区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此次《补充安排》的发布实施,实现了四个“首次”,即首次检视两地既有司法协助安排、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应当说意义非常重大,正当其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肖胜方如是评价此次《补充安排》的签署。

  完善机制拓展范围实现仲裁领域司法协助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内地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先后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两地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签署《补充安排》提出了现实需求。

  今年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和原《安排》实施二十周年。两地首次以补充安排形式检视、修改既有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从建章立制步入优化完善的新阶段,为两地持续完善司法协助体系提供了科学方案和实践探索。

  “此次《补充安排》的签署,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司艳丽说。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里赞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补充安排》进一步促进了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国家战略布局的落地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甄贞认为,此次《补充安排》增进了两地司法互信,对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升整体营商环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两地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她说。

  精准有效施策促进仲裁裁决在两地自由流通

  《补充安排》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

  第一,原《安排》未明确规定“认可”程序,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经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补充安排》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

  第二,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适应性、灵活性。

  第三,《补充安排》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丁国荣在答记者问介绍典型案例时,提到了CL诉SCG案。该案中,仲裁裁决胜诉方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未成功,随后就裁决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拒绝,理由是即使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在进行中,《时效条例》的时效累算不应暂停。这一案例突出了《补充安排》容许两地同时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性。

  “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司艳丽说。

  第四,《补充安排》新增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这也是此次《补充安排》的亮点之一。

  原《安排》此前未对保全措施作出规定。胡方介绍,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前和之后,依照申请分别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保障裁决的顺利执行。《补充安排》第四条规定即吸收了该实践经验。

  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补充安排》在内地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本地立法。

  在内地,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补充安排》,并同意将其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特区,第一条、第四条未突破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可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要香港特区修改本地立法后方可施行。为了使《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尽快施行并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对香港特区有关程序的尊重,写明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司艳丽在作介绍时特别指出。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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