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20-11-25 22:45:3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现年68岁,从未结婚生子,在其27岁时,收养一子取名罗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殴打辱骂罗某。2019年11月,因琐事,罗某某再次和罗某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杀死罗某。罗某害怕遭罗某某殴打,遂向当地村委会反应了上述情况,村委会考虑到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村委会代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罗某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罗某某搬出罗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由于罗某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罗某某的威吓,当地村委会代为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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