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9-25 15:13:5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拖网作业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经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邢某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邢某成赔偿损失4万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本案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群,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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