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9-25 15:10:4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某飞等3人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屯乡大河村赤水河水域,使用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类。经现场清点,三被告人共捕获河鱼205条,净重4.86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飞等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飞等3人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国家因恢复受损水产资源所需费用9000元。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飞等3人与检察院、当地农业农村局达成增殖放流生态补偿协议,自愿登报道歉和修复受损生态。
【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某飞等3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并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曾某飞等3人各管制6个月,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修复所需费用9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所涉七星关区赤水河段,地处上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促进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有力维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安全。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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