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三、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线作出承诺确认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七、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八、企业等市场主体就其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等予以公示。
十一、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