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检制度、遇暴力医生可回避诊疗、高风险就诊者安排陪诊监督……
北京首次立法保障医院安全
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就规定草案作说明。
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提出,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面对暴力 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草案明确,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诊疗。
携带刀具摆设灵堂等七大类行为将受罚
不得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医务人员,不得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不得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不得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医院;不得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规定草案明示列举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有以上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医违法犯罪人的处罚情况,将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配备警力
在加强人防、技防方面,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此外,医院应当根据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同时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为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职,避免恶性伤医案件发生,规定草案设置了免责条款,提出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
规定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对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陪诊监督
有扬言暴力、涉医犯罪前科的患者,如何安全就医?规定草案提出,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此外,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如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
规定草案提出,卫健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马上就问
医院安全秩序谁该负责?患者的权利如何受到保护?安检制度如何推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教科文卫体办有关负责同志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医院安全秩序责任到底是谁的?
该负责人表示,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单位自身的内部空间,又包括广大患者就诊的公共空间,这两个空间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难以切割。
医院作为本单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也就是说,配足配强保安,加强巡查值守,减少安全隐患,开展应急处置,都是医院责无旁贷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责部门。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等职责。
因此,规定草案将医警联动、预防为主作为突破口,一方面强化医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医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问题二:暴力伤医多由医疗纠纷所致,仅保护医务人员,谁来保护患者?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重申一个原则: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暴力伤医的理由!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加强医院安全秩序,核心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问题,建议细化相关制度规范。事实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流程。北京市也从2011年起,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北京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法规重点是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问题,而不是要解决医患关系问题。保护的是那些正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医务人员,防范和打击的是暴力伤医行为。因此,法规草案不再过多规范医疗纠纷的内容,仅保留了原则性规定。
问题三:以后去医院是要先进行安检吗?
规定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有意见提出,医院病人多、出口分散,安检很难操作。也有意见认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
该负责人表示,作为重要预防措施,安检可以有效防范伤害医务人员的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国内外均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北京也有不少医院采用安检措施,已经具备实践基础。当然,考虑到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法规要求建立安检制度的同时,给医院采取的具体方式上留有空间,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机器或人工安检,全面安检或重点巡检等不同方式。
问题四:医院暂停诊疗,病患怎么办?
从权利对等的角度看,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就诊人员及其陪同人员的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已没有义务继续诊疗,实际情况也不允许继续诊疗。因此,法规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的权利,规定可以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这样既是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权利,也是保护其他患者接受诊疗的权利,对施暴者更是一种提示,时刻要考虑施暴的后果。
当然,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防止暂停诊疗的滥用。规定医院可以有条件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