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商法十大事件及其当选理由
2020-01-15 09:2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1.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获得通过,外商投资法治再升级

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确在外商投资领域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减少了制度成本;为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营商环境;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了外商投资的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一部取代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基础性法律,本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与法律保障,具有显著进步意义。

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外商投资法,实化了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2. 《证券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关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

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法》修正案,并将于20203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相对扩大了证券的定义,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视作“准证券”;全面推行注册制;首次明确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升级版”《证券法》的出炉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修订案历经四次审议终获通过,此轮《证券法》修改起步于2013年,于20154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年6月发生的股灾打断了修法进程,直至2017年才提交二审稿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以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实现,需要借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等手段,此次修订正是对经济改革需要的回应,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万千投资者有着重大意义。


3.世界银行的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再度大幅上升,中国连年进步明显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位列第31位,排在法国之前。

由2017年第78位跃升至2018年第46位,再提升到2019年第31位,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连续两年大幅跃升,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在此次评估中,中国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八个指标的排名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排名连续大幅提升表明我国营商环境实现了跨越式进步,充分证明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以深化“放管服”为主要抓手,在制度层面推进了许多强有力的举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使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打造公平公证的竞争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涉及商事领域的司法解释,司法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

以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供的强有力司法保障,也是对以金融为核心的商事审判领亟需提供裁判规范的及时回应。

 

5.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世界立法首例,中国政府创举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做出相应规定。对企业权益保护,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便于配套法律的跟进与地方政府的执行。两周后,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国排名再提升至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6. 我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展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心

2019年5月31日,国务院商务部宣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美国将华为列入实体名单,并放风威胁将把更多中国高科技企业列入该名单,另有美国企业参与了对中国企业的技术断供和封锁,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绝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业界认为,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有利于规则的进一步明晰,让外国企业与中国市场的关系更加确定。这也表现出中国维护中国发展的权利并为之争取长远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环境的决心。

 

7. “顾雏军案”再审宣判,彰显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的再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备受社会关注的“顾雏军案”历时14年终于尘埃落定。

再审部分宣告无罪的判决结果给了顾雏军本人一个清白和交代,也给了我国众多民营企业家以信心和动力。顾雏军14年后沉冤昭雪,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私有产权司法保护的努力,体现了我国的良法善治,也向全国广大民营企业家们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国家坚决保护和尊重企业家们的合法权益。

 

8. 最高法院批准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六城市设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又迈一步

2019年,最高法院先后批准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六城市设立破产法庭。

专门破产法庭的成立,标志着破产审判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这对集中有限的破产审判资源,加强破产审判在产权保护、僵尸企业清理和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有益的。随着我国破产审判机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后续会有越来越多的破产法庭与大家见面,破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9.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进入实施,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初见成效

2018年证监会修订《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深沪交易所陆续修订配套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由此建立起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2019年有数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因违法行为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ST长春长生生物被深交所强制退市,因涉嫌虚增利润119亿元、信息披露违规等重大违法行为,康得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面临被强制退市的风险;千山药机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涉嫌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走向实践,向资本市场发出了明确的监管信号: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在吸纳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亦在及时“呼出”不适应留在市场上的公司。


10.阿里巴巴集团重返港股,港交所上市新规初显吸引力

2019年11月26日,阿里巴巴挂牌港交所,在主板正式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9988”,开盘价187港元,较发行价大涨6.25%,最新市值超过4万亿港元,超越腾讯控股,成为香港市场市值排名第一的公司。

2014年,阿里巴巴曾尝试在港股整体上市,但当时港交所尚不接纳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所以阿里巴巴只得转道美股。时隔五年,阿里巴巴圆梦港股上市,也由此成为首家同时在美股和港股两地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的回归,得益于港交所上市新规的诞生,包括容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以及为寻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资及国际公司设立新的便利渠道。港交所传递出的积极宽容的信号,有利于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深入,让更多投资者共享新经济的发展红利。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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