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
2018-12-04 12:47: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建筑物等财产超标的查封,不允许民营企业处分该超标的部分财产的行为,既不利于产权人充分发挥其财产价值,也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产权意见》要求:“完善案涉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本案中案涉328套房屋被查封、评估后,案涉民营企业进行了复工,使查封的房屋实现了升值。申诉人据此事由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拍卖,重新评估并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理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执行法院重新对申诉人提起的事由进行审查,并根据查封标的物市场价值重新评估,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本案处理有利于推动和规范案涉财物鉴定、估价、拍卖等制度的完善,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的处理,对于在执行中针对确定被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基本案情】

  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许某某申请执行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案中,查封了腾飞龙公司开发的案涉楼盘的328套在建房屋,并在评估后对案涉房屋启动拍卖程序。李某飞、腾飞龙公司认为,案涉房屋被评估时正处于停工状态;评估后,案涉房屋又进行了复工并已基本完工,共投入资金逾1亿元,房屋价值已发生重大变化,但执行法院在拟处置程序中,并没有对案涉房屋重新评估,仍以复工前的评估价值对房屋进行整体拍卖,属于超标的查封和拍卖房产。李某飞、腾飞龙公司先后向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和复议,请求中止拍卖,对案涉房产价值重新评估,并根据新的评估价格解除对超标的房屋的查封。李某飞、腾飞龙公司的申请相继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在评估后又进行复工,执行房产的现状及价值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申诉人据此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拍卖,重新评估并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执行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执行异议,有损害申诉人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虞。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未予审查,遗漏当事人请求。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401号执行裁定,依法撤销了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将该案交由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该案发回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期间,某某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基于其他事由,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支持了申诉人的主张。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01号执行裁定书。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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