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主办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座谈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主持座谈会并进行总结发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国家法官学院的8名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将认真学习宪法,领会精神,做好宪法修正案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下为与会专家学者发言摘要。
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要在结合上狠下功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胡云腾
本次宪法修改内容非常重要,意义十分重大,亮点精彩纷呈,需要深入学习、全面学习、结合着学习。我初步的学习体会是,对宪法修正案不能孤立地学,而要在“结合学习”上下功夫。一是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的内涵。因为宪法修正案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是把党的意志和决策部署国家化、宪法化的重要举措,只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学习宪法修正案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丰富内容和精神实质。二是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与学习贯彻宪法全部文本结合起来,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其他内容是一个整体,只有全面学、系统学,才能深刻理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条文的重大意义及时代精神。三是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结合起来,宪法修正案本身就体现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特别是创造性地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推动建立反腐败伟大斗争长效机制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固定伟大斗争成果、改革创新成果和法治建设成果方面的独特作用。四是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特别是宪法思想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宪法理论与实践、宪法地位与作用、宪法精神与原则、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权威与尊崇、宪法修改与完善等一系列重大宪法问题进行了精辟论述,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形成了十分丰富的宪法思想,宪法修正案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思想。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学习,才能学懂、弄通。五是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与法院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学习宪法修正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问题,解决疑问困惑,指导工作实际,推动宪法实施。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以后,法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就要着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敢于向一切侵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歪风邪气出招亮剑。确保司法裁判成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坚强堡垒,始终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这次宪法修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其内涵非常丰富,是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软实力、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大战略,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导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国家和社会的方向、未来,决定着中国能否从“富起来”到“强起来”转变。多年来,社会上存在着不少腐朽的思想文化现象,而腐朽的思想观念危害巨大。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人们的思想意识,清除纠正各种与核心价值观相悖的观念意识,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实现长治久安。二是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代价值。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了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同时立足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的时代特征,既具有民族特色、国际视野,又体现现代意识和时代潮流,是我国当代主流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和精确概括。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既要靠提倡、靠宣传,更要靠制度、靠法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里程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与国家治理关系最紧密,对国家治理影响最大。从某种程度上讲,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以及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都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状况的历史写照。刚刚完成的宪法修改是2004年修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成果的升华,也是对今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促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行动指南;以宪法形式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落实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将发展新理念写入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为提高治理水平提供精神支持;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国家权力构架更趋完整;扩大地方立法范围使法律规范体系更趋完整、丰富……
最后,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使宪法真正成为“带牙的老虎”,使新的宪法精神不再只具有宣示意义,而是成为判断其他行为合宪性的硬邦邦的标准。所以说,这次修宪是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里程碑。
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黄文俊
伟大时代,伟大宪法,伟大未来。要从“五个一”来理解这次修宪的重大意义:“一个统领”“一个思想”“一条主线”“一个宣言”“一张蓝图”。“一个统领”: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一个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利于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一条主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的发展主线,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适应时代进步潮流和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一个宣言”:党中央的修宪决策宣示了宪法精神、宪法自信,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保障。“一张蓝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为我们绘出了美好蓝图,是解决所有实践性问题的“航标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施工图”。
讲透宪法故事立起宪法自信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王立
从19世纪末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的“戊戌变法”,到21世纪初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戊戌年修改宪法,时间长达120年跨越3个世纪,中华民族探索人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实现依宪治国的这一依宪治国梦、法治中国梦终于成为现实。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步履蹒跚,来之不易。120年来,由帝制走向共和,由君权走向民权,由人治走向法治,实践依法治国,见证依宪治国,成就法治中国,实现一个伟大民族蓄积深远呐喊已久的深切希冀和盼望,这才是新时代修宪的伟大意义之所在。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这次修改是第5次修改。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这次修改宪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一次伟大实践,也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光辉。尊崇国家宪法,就是最好的爱国情怀;尊重国家法律,就是最好的民主品格。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是成功经验的总结
国家法官学院行政审判与综合理论教研部主任 贺庆
这次修宪删去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一种经验总结。既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治国理政成功经验的总结。党的十四大以后,党和国家一直实行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25年以来的伟大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是治国理政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二是一项制度设计。既是使宪法与党章有关领导体制的规定有机衔接起来的制度设计,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求的制度设计。三是一个政治安排。既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制度安排,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的战略安排。宪法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也使党总揽全局的核心地位能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项制度、各个领域中。
宪法宣誓入宪利于提高宪法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谭红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法律制度。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宪法宣誓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宪法宣誓有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如果宪法的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付诸实施,那是无济于事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通过宪法宣誓,可以极大地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内心确信,做到“心中有宪法”、“宪法在心中”,激励他们忠于和维护宪法,树立对宪法的敬仰之心、尊崇之心,增强宪法自觉和自信,进而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权威,推动宪法的实施,并带动整个法律的实施。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员 黄斌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下简称“最本质特征”)写入宪法条文,至少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是政治意义。修改宪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将“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国家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它使我国国体的表述更加科学、也更加全面,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宪法依据。第二是法治意义。修改宪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宪法确认。它可以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宪法依据,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有力地推进宪法法律实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第三是理论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本质特征”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最本质特征”入宪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在宪法中的生动体现,有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奠定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基础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施新州
这次修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家政权建设史上也意义重大。第一,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制度创新。继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人大之下设“一府两院”国家政治体制基本结构后,1982年宪法延续了这一制度体制。本次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序列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明确其国家监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是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人大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二,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组织创新,进一步完善并优化了国家政治组织的结构形式。第三,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运行机制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举措,坚持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原则,必将提升国家政权组织的自我完善能力,增强其适应性、稳定性和发展性,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