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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要案
2018-02-02 09:2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9、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0、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4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1、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2、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3、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本案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驻华使节表示,双方律师的水平达到了较高的国际水准,庭审公开透明。
4、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5、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6、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7、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8、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9、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10、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对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9、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0、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4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1、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2、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3、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本案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驻华使节表示,双方律师的水平达到了较高的国际水准,庭审公开透明。
4、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5、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6、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7、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8、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9、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10、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对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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