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18-02-02 08:5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公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主要内容:《意见》全文共计九个部分45个条文1万余字,几乎涵盖人民法院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所有工作领域,系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认真总结提炼以往历届党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后形成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宣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突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二是“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三是“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公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主要内容:《意见》就人民法院如何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涉及组织领导、物质保障、统筹协调和督促协调等各个层面。

  3、《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公布时间:2013年10月9日

  主要内容:《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7条,从五个方面对防范刑事冤错案件提出意见: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以及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公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主要内容:《意见》共34条,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主要从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3年9月6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有十条,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明确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3年1月16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九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界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是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数额较大”及“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明确规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且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从宽处罚;五是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及单位犯罪问题。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3年9月18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6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界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编造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是明确规定“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解释》第六条规定,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三是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明确规定该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3年5月2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22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的内容: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行为;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布时间:2013年9月5日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细化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与行使方式、完善取回权制度并确立代偿取回权、明确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规范所有权保留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与禁止等,此外,还规定了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时效、财产保全措施处理等程序问题。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公布时间:2013年1月18日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了以下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处理,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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