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九
2018-01-08 09:27: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公布时间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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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

  内容导引

  《意见》共21条,目的是区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不同调整对象与作用,促进和规范“执转破”案件,保障两者有序衔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欣新:

  一般而言,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义务,应当适用民事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障债权的个别实现。而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则应适用破产程序。前者是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而后者则是债权的集体实现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对象有所不同,这是法律和程序适用上的合理分工。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本应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却仍滞留于执行程序,造成大量执行积案不能结案,而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的不当滞留又使破产案件的受理受到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问题,使“执转破”案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意义已超越了解决“执行难”和无产可破企业规范退出的范围,通过“执转破”中对破产法的宣传与执行案件的全面转化使破产案件的受理更为顺利,实践中已出现“执转破”案件通过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得到挽救的案例,凸显出其在市场经济中更为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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