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五: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
2018-01-07 09:44: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个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债权人向广东深圳中院申请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计划。
李曙光点评:
该案是预重整制度在国内进行的一次颇具中国特色探索的样本。它为如何在中国本土实践预重整这个外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重整积极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几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预重整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的工具被采用,而后则成为一种法院认可其重组协议效力的简易重整程序。预重整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计划获得了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的中国特色在于,预重整是由法院预先指定管理人,提前进入债务企业摸查沟通,而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进行。由预重整而进入重整,都具有鲜明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
该案还提出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问题。对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做了清晰规定,而预重整程序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业中究竟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守成作用?是能动司法,还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问题。预重整阶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其权责利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需明确。该案是在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经验,建构中国式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李曙光点评:
该案是预重整制度在国内进行的一次颇具中国特色探索的样本。它为如何在中国本土实践预重整这个外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重整积极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几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预重整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的工具被采用,而后则成为一种法院认可其重组协议效力的简易重整程序。预重整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计划获得了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的中国特色在于,预重整是由法院预先指定管理人,提前进入债务企业摸查沟通,而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进行。由预重整而进入重整,都具有鲜明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
该案还提出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问题。对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做了清晰规定,而预重整程序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业中究竟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守成作用?是能动司法,还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问题。预重整阶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其权责利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需明确。该案是在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经验,建构中国式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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