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九: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2018-01-06 09:50: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提升会员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卢建平点评: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另外,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的行政处罚,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与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