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于欢故意伤害案
2018-01-06 09:2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卢建平点评: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缘于是否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直接决定了量刑是否符合实体公正。就司法逻辑而言,事实认定是第一位的,法律适用是第二位的;但就法律价值的实现而论,法律适用更为重要。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两个选项,综合而论,对于欢免除处罚显然与其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而减轻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减轻处罚的框架内,二审量刑着重考虑了对于欢有利的情节,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案发前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在三年到十年的刑档内,依然是一个中位线以下的水平,这一量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宽宥情怀。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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