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315号】
2017-12-25 16:45:0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至8月间,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以2.67亿元的价格受让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集团)、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转让的目标公司安徽省瑞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支付了转让价款,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金鹰公司另就目标公司经营的百花井门店、大东门门店与澳鑫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2015年8月5日,金鹰公司向古井集团、瑞景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后金鹰公司以《房屋租赁协议》不能履行导致《产权转让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产权转让合同》,返还转让价款2.67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鹰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鹰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争议标的额高达2.67亿,但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清楚,合议庭通过阅卷、庭前会议、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在合议时达成了一致意见,符合当庭宣判的基本条件。本案在安徽大学公开开庭审理,旁听的师生比较多,双方当事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纠纷也为许多人所知晓。针对上述情况,合议庭在庭审中除了围绕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展开外,还指出上诉人金鹰公司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出于规避其投资经营风险的考虑。对于期限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如果遇到履行障碍和风险,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为了转嫁、减少自身商业经营风险而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当庭宣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在法庭上的表现可圈可点,与法官们共同呈现了一场精彩的庭审。

  合议庭成员:刘慧卓(承办人)方金刚 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6月8日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