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终664号】
2017-12-25 16:42:0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公司)就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合作事宜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并在履行该《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签订了与之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徐东公司还为中森华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发生纠纷,徐东公司就《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及垫付款项的支付等共计七项请求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中森华公司偿还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交付商业铺面的赔偿金、经营损失、待业员工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款,偿还借款147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返还垫付的消防款、工程款、涂料款、脚手架租赁费用合计1520万元,并确认徐东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中森华公司持有的案外公司1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森华公司提出上诉,并主张二审应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本案系因在武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而引发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主要合同的签订、内容、履行等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程序性问题,主要涉及二审审理的范围,案由的确定及应否合并审理,刑民交叉情形的处理、应否追加第三人等多个诉讼程序问题。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组织庭前会议,在对案涉众多合同关系及相关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紧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准确总结了庭审的焦点问题,并针对本案程序性法律问题较多的特点,推敲法庭调查问题的先后顺序,准备多个庭审预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分工协作、默契配合,中立对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合议庭经休庭进行合议后,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武汉大学公开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除了四百余名师生外,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法官代表。通过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不仅使这起在当地颇有影响讼争数年的案件一槌定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也通过庭审进校园,给法学院的学生们展示了一堂生动的案例教学公开课。旁听人员代表在庭后的座谈会上,纷纷表示本案当庭宣判的结果与其预期一致,并对庭审予以高度评价。
合议庭成员:刘慧卓(承办人)刘崇理 梅芳
宣判时间:2017年11月9日
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公司)就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合作事宜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并在履行该《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签订了与之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徐东公司还为中森华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发生纠纷,徐东公司就《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及垫付款项的支付等共计七项请求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中森华公司偿还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交付商业铺面的赔偿金、经营损失、待业员工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款,偿还借款147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返还垫付的消防款、工程款、涂料款、脚手架租赁费用合计1520万元,并确认徐东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中森华公司持有的案外公司1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森华公司提出上诉,并主张二审应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本案系因在武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而引发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主要合同的签订、内容、履行等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程序性问题,主要涉及二审审理的范围,案由的确定及应否合并审理,刑民交叉情形的处理、应否追加第三人等多个诉讼程序问题。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组织庭前会议,在对案涉众多合同关系及相关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紧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准确总结了庭审的焦点问题,并针对本案程序性法律问题较多的特点,推敲法庭调查问题的先后顺序,准备多个庭审预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分工协作、默契配合,中立对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合议庭经休庭进行合议后,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武汉大学公开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除了四百余名师生外,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法官代表。通过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不仅使这起在当地颇有影响讼争数年的案件一槌定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也通过庭审进校园,给法学院的学生们展示了一堂生动的案例教学公开课。旁听人员代表在庭后的座谈会上,纷纷表示本案当庭宣判的结果与其预期一致,并对庭审予以高度评价。
合议庭成员:刘慧卓(承办人)刘崇理 梅芳
宣判时间:2017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