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携幼女面试孩子坠楼 起诉三方索赔百余万
2017-09-04 14:32:40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颜斐
32岁的王芳(化名)带着两岁七个月的女儿童童(化名)到一家保险公司应聘,面试还没结束,却传来了孩子坠楼的噩耗。面试中,因童童哭闹,王芳委托该公司的朋友郭某照看。郭某将童童带至楼内玩耍,任由她独自爬楼梯。就在郭某低头看手机的时候,孩子不慎从四楼拐角处的栏杆空隙间坠落身亡。事发后,王芳夫妇将郭某、保险公司及事发大厦的管理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王芳自行承担一成责任,三被告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赔偿共计108万元。近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母亲忙于面试 女儿不幸坠亡
王芳夫妇于2012年来京打工。两年多前,王芳生下女儿童童后便辞去工作专心带孩子。等童童到了可以入托的年龄,她决定外出工作。通过他人介绍,王芳认识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郭某。郭某除了拉业务之外,还兼有招聘业务员的任务。
去年2月29日,王芳接到郭某发来的信息,让她前往大兴区金融大厦三楼的保险公司面试。当天,因童童哭闹没有去幼儿园,王芳起初推辞,但在郭某的劝说下,她碍于情面携女儿一同前往。
应聘持续时间比较长,应聘人员需要验血并填写各种表格。等到王芳面试时,童童已经不耐烦了。因孩子吵闹,王芳便委托郭某将她带出房间。
事发大厦的监控录像记录了孩子坠楼的过程。童童蹒跚着脚步,独自从三楼楼梯处一步一步爬向四楼。当时一名保洁员在四楼的过道处打扫卫生,看了一眼后转身进入一间房屋,郭某则站在三楼过道低头看手机。
童童到达四楼拐弯处时,先是双手扶着护栏,将头探向空隙中,顿了一下,再缓步抬脚迈出护栏,随后坠落。令人唏嘘的是,其他楼梯栏杆的空隙都用玻璃挡着,偏偏就这个拐弯处没有任何遮挡。
起诉三方被告 索赔百余万元
童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芳夫妇将郭某及其单位、金融大厦产权人兼管理方北京市多元电气(集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
夫妇俩认为,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童童不慎从四楼坠亡。郭某为便于公司顺利面试,将童童带出房间看管应属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担责。此外,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间隙过大,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对此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信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认定王芳和三被告均承担一定的责任,王芳承担10%的责任、郭某承担20%、保险公司承担30%、多元电气公司承担40%,三被告共计赔偿108万元。判决后,被告方均提出上诉。
母亲被指有错 大厦自称无责
二审开庭当天,王芳因精神几近崩溃未到庭,其弟旁听了庭审。当法庭播放监控录像时,他难过地闭上了双眼。
“主要责任应当由郭某和孩子的母亲承担,两人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不应低于70%。”多元电气公司表示,对于一个两岁幼儿而言,脱离大人的看护,在成人的办公室和大楼里走动,随时都会发生危险。幼儿不能离开监护人或受托人看管,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常识。孩子的母亲将孩子不当委托给他人,具有重大过错。此外,王芳将孩子交给严重不负责任的郭某,是对受托人遴选不当,也是未尽法定监护职责的体现。而郭某将幼小的孩子脱离随身看护,属于严重失职。
就自身而言,金融大厦属于办公大厦,并非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其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经过依法验收。作为大厦的管理人,除提供正常的秩序和安保职责外,法律并没有苛责其更高义务,没有要求对儿童施以额外的安全保护义务。“一审以公司应对监护人员进行提醒或阻止幼儿进入而判决承担4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否认履职行为 质疑责任比例
今年41岁的郭某对于童童的坠亡深感内疚,事后辞去工作。但对于法院的责任认定,她不认可,“即便有责任,也应当是最小比例。”
郭某认为,孩子母亲在场时,孩子也爬楼梯玩耍,发生意外主要是栏杆间隙过大。事发后,栏杆中间已安装了玻璃挡板。大厦的产权人和管理方未尽到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义务,设计上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她照看孩子是为了完成招聘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既然允许应聘人员带孩子面试,就应当尽到安全职责。
“我们应当阻止王芳带孩子来面试,但不承认与孩子坠亡有因果关系。公司有责任不会推卸,只是对责任比例认定有异议。”保险公司说,事发地点不在公司内,公司难以控制。公司也没授权郭某替应聘人员看护孩子,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王芳不当委托朋友看护孩子,作为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更大。
栏杆间距违规 被告应予提醒
王芳夫妇的代理人表示,王芳选择郭某看护孩子并无不当。郭某既是朋友且有育儿经验,更是保险公司员工,熟悉大厦的环境。当时对方手头上并无工作,这使得王芳足以相信她。事发当天,王芳带孩子进入大厦未有人阻止,也没任何提醒,她不可能意识到有安全隐患。
《民用建筑通则》明确规定,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商业服务场所的护栏间距必须不大于0.11米,但该大厦的护栏间距在0.22米以上。多元电气公司明知防护栏间距过大,对幼儿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却任由幼儿进入,不设置任何提醒,存在主要过错。而保险公司未尽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也存在严重过错。
多元电气公司对此认为,原告援引的规定是针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不适用于金融大厦。但王芳代理人反驳说,根据规定,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该大厦也不符合标准。庭审最后,各方都同意调解,但当庭未拿出具体的方案。
■法官释法
一审如何确定四方责任比例
负责此案一审的胡建明法官表示,对允许幼儿出入的场合,该场合的所有相关管理主体都应该对其的安全作出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担责三成
王芳受郭某邀请带孩子去保险公司面试,作为面试的组织者并未阻止而是默许,且在幼儿进入面试所在场地后,未进行有效的幼儿安全保障工作,对幼儿的伤害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大厦管理方担责四成
电气公司作为大楼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大楼的各项安全设施应该承担保障责任,有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对楼梯间的防护栏的间距对进入大楼的各类人员是否能够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应该知晓,在允许幼儿进入大厦时应该对其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或者在不符合幼儿进入的场所应该阻止幼儿,但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存在间接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
受托人担责两成
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承担的暂时看管义务有明确认识,而且应该对自己所在的环境有明确认知,但她在看管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童童死亡的结果发生,存在直接过错。考虑到其文化及认识程度,酌定其承担事故20%的责任。
监护人担责一成
王芳作为童童的母亲和主要照管人,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应该将女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却碍于情面先是带着女儿去面试,且在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将女儿暂时委托给他人,导致事故发生。考虑到她作为事故的主要受害人,而且疏忽的程度相对较轻,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母亲忙于面试 女儿不幸坠亡
王芳夫妇于2012年来京打工。两年多前,王芳生下女儿童童后便辞去工作专心带孩子。等童童到了可以入托的年龄,她决定外出工作。通过他人介绍,王芳认识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郭某。郭某除了拉业务之外,还兼有招聘业务员的任务。
去年2月29日,王芳接到郭某发来的信息,让她前往大兴区金融大厦三楼的保险公司面试。当天,因童童哭闹没有去幼儿园,王芳起初推辞,但在郭某的劝说下,她碍于情面携女儿一同前往。
应聘持续时间比较长,应聘人员需要验血并填写各种表格。等到王芳面试时,童童已经不耐烦了。因孩子吵闹,王芳便委托郭某将她带出房间。
事发大厦的监控录像记录了孩子坠楼的过程。童童蹒跚着脚步,独自从三楼楼梯处一步一步爬向四楼。当时一名保洁员在四楼的过道处打扫卫生,看了一眼后转身进入一间房屋,郭某则站在三楼过道低头看手机。
童童到达四楼拐弯处时,先是双手扶着护栏,将头探向空隙中,顿了一下,再缓步抬脚迈出护栏,随后坠落。令人唏嘘的是,其他楼梯栏杆的空隙都用玻璃挡着,偏偏就这个拐弯处没有任何遮挡。
起诉三方被告 索赔百余万元
童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芳夫妇将郭某及其单位、金融大厦产权人兼管理方北京市多元电气(集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
夫妇俩认为,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童童不慎从四楼坠亡。郭某为便于公司顺利面试,将童童带出房间看管应属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担责。此外,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间隙过大,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对此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信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认定王芳和三被告均承担一定的责任,王芳承担10%的责任、郭某承担20%、保险公司承担30%、多元电气公司承担40%,三被告共计赔偿108万元。判决后,被告方均提出上诉。
母亲被指有错 大厦自称无责
二审开庭当天,王芳因精神几近崩溃未到庭,其弟旁听了庭审。当法庭播放监控录像时,他难过地闭上了双眼。
“主要责任应当由郭某和孩子的母亲承担,两人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不应低于70%。”多元电气公司表示,对于一个两岁幼儿而言,脱离大人的看护,在成人的办公室和大楼里走动,随时都会发生危险。幼儿不能离开监护人或受托人看管,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常识。孩子的母亲将孩子不当委托给他人,具有重大过错。此外,王芳将孩子交给严重不负责任的郭某,是对受托人遴选不当,也是未尽法定监护职责的体现。而郭某将幼小的孩子脱离随身看护,属于严重失职。
就自身而言,金融大厦属于办公大厦,并非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其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经过依法验收。作为大厦的管理人,除提供正常的秩序和安保职责外,法律并没有苛责其更高义务,没有要求对儿童施以额外的安全保护义务。“一审以公司应对监护人员进行提醒或阻止幼儿进入而判决承担4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否认履职行为 质疑责任比例
今年41岁的郭某对于童童的坠亡深感内疚,事后辞去工作。但对于法院的责任认定,她不认可,“即便有责任,也应当是最小比例。”
郭某认为,孩子母亲在场时,孩子也爬楼梯玩耍,发生意外主要是栏杆间隙过大。事发后,栏杆中间已安装了玻璃挡板。大厦的产权人和管理方未尽到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义务,设计上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她照看孩子是为了完成招聘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既然允许应聘人员带孩子面试,就应当尽到安全职责。
“我们应当阻止王芳带孩子来面试,但不承认与孩子坠亡有因果关系。公司有责任不会推卸,只是对责任比例认定有异议。”保险公司说,事发地点不在公司内,公司难以控制。公司也没授权郭某替应聘人员看护孩子,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王芳不当委托朋友看护孩子,作为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更大。
栏杆间距违规 被告应予提醒
王芳夫妇的代理人表示,王芳选择郭某看护孩子并无不当。郭某既是朋友且有育儿经验,更是保险公司员工,熟悉大厦的环境。当时对方手头上并无工作,这使得王芳足以相信她。事发当天,王芳带孩子进入大厦未有人阻止,也没任何提醒,她不可能意识到有安全隐患。
《民用建筑通则》明确规定,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商业服务场所的护栏间距必须不大于0.11米,但该大厦的护栏间距在0.22米以上。多元电气公司明知防护栏间距过大,对幼儿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却任由幼儿进入,不设置任何提醒,存在主要过错。而保险公司未尽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也存在严重过错。
多元电气公司对此认为,原告援引的规定是针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不适用于金融大厦。但王芳代理人反驳说,根据规定,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该大厦也不符合标准。庭审最后,各方都同意调解,但当庭未拿出具体的方案。
■法官释法
一审如何确定四方责任比例
负责此案一审的胡建明法官表示,对允许幼儿出入的场合,该场合的所有相关管理主体都应该对其的安全作出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担责三成
王芳受郭某邀请带孩子去保险公司面试,作为面试的组织者并未阻止而是默许,且在幼儿进入面试所在场地后,未进行有效的幼儿安全保障工作,对幼儿的伤害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大厦管理方担责四成
电气公司作为大楼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大楼的各项安全设施应该承担保障责任,有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对楼梯间的防护栏的间距对进入大楼的各类人员是否能够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应该知晓,在允许幼儿进入大厦时应该对其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提醒,或者在不符合幼儿进入的场所应该阻止幼儿,但公司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存在间接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
受托人担责两成
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承担的暂时看管义务有明确认识,而且应该对自己所在的环境有明确认知,但她在看管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童童死亡的结果发生,存在直接过错。考虑到其文化及认识程度,酌定其承担事故20%的责任。
监护人担责一成
王芳作为童童的母亲和主要照管人,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应该将女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却碍于情面先是带着女儿去面试,且在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将女儿暂时委托给他人,导致事故发生。考虑到她作为事故的主要受害人,而且疏忽的程度相对较轻,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