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16-11-30 22:14: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1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六起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执行局法官刘慧卓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 玲主持通气会。

  据了解,在今天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多样。在追诉程序上,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刑事责任主体上,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吴少军介绍说,人民法院区别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实刑或者缓刑,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打击效果。

  吴少军介绍说,当前,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拒执行为的罪名主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关联的罪名有妨碍公务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拒执罪,但随着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多样化,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准确打击,比如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转移财产的,很难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转移的是法院查、冻、扣财产,则可以直接以非法处置查、冻、扣的财产罪予以处罚。在今天公布的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即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目前实践中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不多。在今天公布的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吴少军表示,该案是对单位犯罪提起自诉的案件,对打击单位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吴少军表示,打击拒执罪,是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制裁抗拒执行的行为,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同时要注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要严格适用法律,不得突破程序性规定或者扩大适用范围,适当把握量刑尺度,同时,要要积极利用拒执自诉追诉程序,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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