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
淮南大通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医疗事故案
2016-10-26 10:00: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吴越
  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士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孩子才四岁,到医院去看个病,咋就人没了呢?”据洋洋的大伯高峰介绍,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有些咳嗽,因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这家医院治疗。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时许,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输液时,刚吊上2、3分钟,突然出现了头晕、视力模糊、出现重影、看不见东西、嘴唇发紫、口吐白沫等症状,2、3分钟后,洋洋停止呼吸并昏迷。“当时主治医生储某不在场,值班护士和值班医生立即给予了抢救,并停止输液,更换液体。”高峰说,抢救持续了大约十几分钟,家属非常着急,在抢救过程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孩子随后被送到淮南市新康医院抢救,傍晚5时58分宣布死亡。

  落款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关于患儿洋洋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中称,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因“发热胸痛两天”到该院就诊,接诊医生儿科主任储某,经过化验检查,发现洋洋有细菌感染征象,决定给予输液治疗,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认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储某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反“三查七对”,未违反操作规程,但护士在第一次使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不规范(未针对维库溴铵该药进行抢救);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姚女士领药后,医护人员对洋洋进行输液,在输液进行到第三步时,洋洋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遂送入淮南新康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2016年4月30日,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是致死主因。公诉人认为,李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庭上表示对鉴定书有意见,声称自己不是药剂师,没有资格审核处方,是单位领导安排,他才发放的药;其是按处方拿的药,因为没有见过这个药,药品核对了,也问了主任,说是治疗化痰的,效果也很好。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拿的是麻醉药品。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有责任、有过失,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代理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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