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职业保障 确保法官依法履职
——专家、学者及法官解读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
2016-07-29 07:38: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编者按: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天,本报特邀6名专家、学者及法官对《规定》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文件的四个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 何 帆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工作者的关心爱护

    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与此同时,对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强调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推动法官专注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二、《规定》夯实了司法责任制运行的制度基础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规定》从四个方面打消了这类疑虑:一是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并明确了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降级、撤职的事由。二是对于法官不服处理、处分决定的,明确了其依法提出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的权利。三是落实“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四是健全追责机制,明确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三、《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北京马彩云法官遇害案、十堰法官遇刺案,暴露出司法职业保障诸多机制短板。《规定》立足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一是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三是规定法官办理特定类型案件时,可以享受出庭保护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四是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

    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保障工作,《规定》做到了“四个延伸”。一是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二是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三是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四是将依法履职保障范围从人身财产安全延伸到相关职业权益,如休息权、休假权、享受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权利等。

    《规定》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纲领性文件,能否让司法人员感受到改革红利,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确保法官敢于独立下判的保障性举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面保护,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性保护措施,因而具有充分性、科学性、可行性。

    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重要目标,《规定》明确了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对干预行为要依法记录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责。同时规定,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在保障职业稳定方面。《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等,办案数量、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不得作为调整法官岗位的方法和理由,这就意味着调整法官的岗位也必须有依据、依程序,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岗位将被杜绝。《规定》还明确,对法官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应赋予法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在业绩评价方面。《规定》明确了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并规定考核办法和标准由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业绩评价关乎法官工作的业内认可度,关系法官级别晋升、薪酬待遇提高,决定了法官职业发展前景,可谓兹事体大,不可不察。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各级法院在具体考评工作中能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对此,相信全国法官将十分关注,我们也拭目以待。

    在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方面。一方面,对于不实举报等使法官名誉受损害的,组织要出面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同时追究责任;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或处分的,要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并进行赔偿,同时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威胁法官及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等的行为,明确公安机关有快速出警,及时对法官人身安全提供保护的职责;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案件的法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近年来,因对案件结果不满,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恶意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上述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

    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是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是,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培养他们职业的尊荣感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中立地、专心地、公正地裁断处理。这也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

    缺乏职业保护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大问题。许多法官反映,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遭遇一些不甚合理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的考评指标的折磨,遭遇一些地方领导的呼来喝去,遭遇当事人的威胁、辱骂。一位法官想辞职,我问他是否工资太低、办案压力太大。“工资低、办案压力大我都忍了。”他说,“最受不了的是,你坐在那位置上一点尊严都没有。别人可以随便指着你的鼻子骂,甚至你连家人的安全都不能保证,你当这个法官还有什么意思?”

    履职保护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其中特别提到,“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刚刚出台的这个文件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

    文件重申,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文件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文件明确了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的情形和程序,还规定了对当事法官、检察官的救济措施。文件特别指出,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那种动不动就“就地免职”“调离岗位”的处分,必须成为过去。

    文件完善了对法官、检察官错案追究的条件和程序制度。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给他人正当程序保护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正当程序保护。

    文件还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职业声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做了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可能遭受的侮辱诽谤、恐吓威胁等,规定了处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隐匿身份等保护措施,也被明确提出。

    文件肯定了司法人员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围。但文件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例如,不能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需要各级领导的认同和支持;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

无保障,不法官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 陈 葵 

    近年来,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为履职行为遭受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北京通州某律师诬告法官,湖北十堰法官被刺,宋城集团排“舞台剧”羞辱大法官……这些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后,大多数处理结果却是不了了之,很多诬陷、威胁以及暴力伤害法官的人没有受到及时处罚,更有马彩云法官被杀害在家中,深刻暴露出法官职业的权力、责任与保障之间极不匹配,严重损害了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和司法权威。

    法谚说,法官是以人的身份从事神的职业。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法官的裁判行为可以决定得失,可以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以理性、超然的司法行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面临干扰阻碍、侮辱诽谤甚至暴力伤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法官在作出判断之时还需要考虑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以及家人的生活安宁,那么就如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这次,从中央层面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并对处理手段和力度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治事业根基意义重大。

    我们期待该《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得到认真贯彻落实,配套制度能够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得到修改完善,为法官的依法履职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让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更强,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

让法官“提气”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廖 钰

    本轮司改对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对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也更加明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倍受鼓舞,这为我们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规定》以制度形式将履职保护落在纸面,以条文形式细化到各个责任主体,我确实深受感动。对于之前那些“无心之失”,再也没有“不知”的借口,对于恶意之举,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制裁依据。

    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至少从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内部“松绑”与外部“保护”纵横两条主线,全面保护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从纵线看,保护法官个人信息,建立特定案件身份隐匿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人身、财产、医疗保障,是从事前将职业风险最小化,而对于错误处理法官的赔偿责任,对于相关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致使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规定,则是从事后细化了责任主体和范围;从横线看,强调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明确辞退及处分事由,尤其强调“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是尊重司法规律,内部“松绑”的重要举措。同时,强调全程留痕,对不实举报的严格追究,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从严惩处,这样的外部“保护”让法官群体着实“提气”。

    “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法院的难题。除此之外,职业发展空间小,职业保障不足,也一直困扰着年轻人是否要选择基层法官、基层司法人员为业。司改对于法官职级薪酬及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基层法官的职级,也拓展了我们的职业发展空间。

规定让法官更有“获得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孙铭溪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干预的“强心针”。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此次《规定》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对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形有权全面、如实记录,有权拒绝,明确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责任,无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预、依法裁判的又一剂“强心针”。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规定》是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的“定心丸”。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法官应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责任强化确实带来了不少一线法官的顾虑,担心“权责不一”会使得履职压力陡增。《规定》明确了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严格限制了对法官进行调离、处分、免职、辞退的条件,科学规范了法官的考评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权责统一,保障充分,广大法官就可以坦然接受“由裁判者负责”。

    《规定》是法官公正执法、不受侵害的“暖心剂”。近年来,法官履职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情形不断发生,这不仅是对法官身心的伤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伤害。《规定》强调了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权利应受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保护措施,使得法官安全保障更加有据可依,是对广大法官最直接的保护和关切,必将有力提升法官的尊荣感。此外,《规定》中对于法官休假、医疗等职业保障制度的强调,也进一步体现了对法官生存状态的关切和重视,实为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暖心之举。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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