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答记者问
2016-07-29 07:33:21 | 来源:新华社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4月18日审议通过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重点改革任务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 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时,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扰。一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三是时有发生的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凸显司法人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特别是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顾之忧。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其次,注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坚持依法改革,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新颁布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各系统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履职保护措施,特别是把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错案责任追究与党纪责任、一般性违反司法纪律责任追究作了区分,增设了惩戒委员会审议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的环节,没有改变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不影响依纪依法处理法官、检察官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行为。
第三,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对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惩戒等作出规定,《规定》注意与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构筑完善的保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保障。
建立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
答:一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二是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
问: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对此都有哪些安排?
答:在规范考评考核方面,《规定》明确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范考评考核办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乱设名目、出现偏差。二是规范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履职安全保护
问:近来司法人员受报复伤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保护的不足。《规定》对此作了哪些制度机制安排?
答:加强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履职安全保护,是维护法律权威,厉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在司法机关自身强化保护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一是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三是建立了办理危险性高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四是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增强制度刚性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问:《规定》提出的措施和要求都很好,如何保障《规定》得到有力执行?
答:《规定》强调对干扰、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保障司法人员获得救济的权利,增强制度的刚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侵害法官检察官权益、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重大伤害等六种情形,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重点改革任务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 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时,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扰。一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三是时有发生的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凸显司法人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特别是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顾之忧。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其次,注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坚持依法改革,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新颁布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各系统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履职保护措施,特别是把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错案责任追究与党纪责任、一般性违反司法纪律责任追究作了区分,增设了惩戒委员会审议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的环节,没有改变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不影响依纪依法处理法官、检察官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行为。
第三,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对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惩戒等作出规定,《规定》注意与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构筑完善的保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保障。
建立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
答:一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二是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
问: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对此都有哪些安排?
答:在规范考评考核方面,《规定》明确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范考评考核办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乱设名目、出现偏差。二是规范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履职安全保护
问:近来司法人员受报复伤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保护的不足。《规定》对此作了哪些制度机制安排?
答:加强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履职安全保护,是维护法律权威,厉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在司法机关自身强化保护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一是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三是建立了办理危险性高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四是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增强制度刚性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问:《规定》提出的措施和要求都很好,如何保障《规定》得到有力执行?
答:《规定》强调对干扰、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保障司法人员获得救济的权利,增强制度的刚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侵害法官检察官权益、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重大伤害等六种情形,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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