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小磊) 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贾清林出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专门部署。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重要措施。2016年3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和平台,有序利用自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大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力度。矿产资源作为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涉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首要之策,也是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题中之意,亟需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制度设计与规范指引。
目前,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逐步构建完善。但矿产资源产业领域仍然存在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矿难多发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反映到司法审判当中。以1986年制订、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主体的矿业权法律规范体系,囿于时代的局限,已无法全面回应实践关切。矿业权纠纷类型繁多、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繁荣理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了一批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并针对全国法院涉矿案件审判实践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定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区用地使用权、矿产品所有权、相邻关系人环境权益等存在诸多关联。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不仅要树立产权保护意识、贯彻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适度区分原则,也要注意区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以及相互的衔接协调,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等问题,还包括矿产勘查、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矿床压覆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更加清晰地解读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李显冬教授、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姚辉、王轶教授、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等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对案件进行点评。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为依法规范矿业权流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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