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2015-10-28 15:27:24 | 来源:江西高院 | 作者:陈斌全
【案情】
李某明(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张丽某(女),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张丽某受伤。李某明见张丽某昏迷,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导致张丽某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死亡。事后,李某明为逃避制裁,破坏现场隐瞒真相。
【分歧】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明系牵连犯,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李某明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是过失,且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在该案中,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次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依刑法理论,牵连犯有以下几个特点:(1)已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从牵连犯的特征可知,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过失犯罪永远都不可能产生牵连关系,更谈不上依牵连犯按一重罪论处。另据,依牵连犯第一条特征可知,牵连犯的前提是须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犯罪目的,而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明触犯的前一罪交通肇事罪是其过失行为导致的,并不是其故意实施的一个犯罪目的。因此,该案不可能构成牵连犯。
三、在该案中,李某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见,被告人李某明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一前一后,且两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永远不可能存在牵连犯。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明应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其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李某明(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张丽某(女),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张丽某受伤。李某明见张丽某昏迷,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导致张丽某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死亡。事后,李某明为逃避制裁,破坏现场隐瞒真相。
【分歧】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明系牵连犯,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李某明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是过失,且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在该案中,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次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依刑法理论,牵连犯有以下几个特点:(1)已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从牵连犯的特征可知,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过失犯罪永远都不可能产生牵连关系,更谈不上依牵连犯按一重罪论处。另据,依牵连犯第一条特征可知,牵连犯的前提是须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犯罪目的,而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明触犯的前一罪交通肇事罪是其过失行为导致的,并不是其故意实施的一个犯罪目的。因此,该案不可能构成牵连犯。
三、在该案中,李某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见,被告人李某明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一前一后,且两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永远不可能存在牵连犯。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明应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其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