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徇私枉法伪造立功材料获刑14个月
2015-07-15 09:05: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卢思莹 周小平
犯罪嫌疑人霍某为求轻判,收买看守所民警伪造立功材料。日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原看守所民警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霍某减刑之事也因此落空。
法院审理查明,霍某于2012年8月,因走私普通货物被抓并关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朱某系该看守所民警。2012年12月份,朱某接受其同事吴某(另案处理)及霍某亲属殷某(另案处理)的请吃和委托,伙同谭某(已逮捕)通过伪造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的手段,共同虚构霍某提供线索抓获闰某现金被抢劫一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为霍某制作了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
2014年5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霍某立功材料时,发现了上述材料系伪造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伙同他人所伪造的立功材料被及时发现,未造成错误裁判,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霍某于2012年8月,因走私普通货物被抓并关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朱某系该看守所民警。2012年12月份,朱某接受其同事吴某(另案处理)及霍某亲属殷某(另案处理)的请吃和委托,伙同谭某(已逮捕)通过伪造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的手段,共同虚构霍某提供线索抓获闰某现金被抢劫一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为霍某制作了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
2014年5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霍某立功材料时,发现了上述材料系伪造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伙同他人所伪造的立功材料被及时发现,未造成错误裁判,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