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知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
江苏两电力设备企业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
2015-07-15 09:00: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黄中华 古林
江苏两电力设备企业擅用“赤那思”作为企业名称,被权利人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赤那思”商标的生产、销售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赤那思”字号;江苏赤那思公司赔偿原告200万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项目包括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的电气设备及零配件等。其“赤那思”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电力电容器行业中排名前十位,在中国北方电力电容器行业中排名前五位,其产品宣传册前言为:赤那思,蒙语是“狼群”的意思,不言而喻,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闻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
江苏赤那思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力无功补偿元器材、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等的企业。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电力无功补偿器材、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等的企业。
北京赤那思公司认为,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一系列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一纸诉状将两企业告上了法庭。
另查明,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导购手册有以下文字:赤那思在蒙语里是“狼群”的意思,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随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赤那思公司未经案涉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司产品导购手册、公司网站上使用与“赤那思”商标相似的标识,易将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联系或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联系,进而发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将“赤那思”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与北京赤那思公司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两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登记企业名称应避让在先知名商标
该案承办法官顾华说,该案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
该案中,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务范围也延伸到江苏境内。南通赤那思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同一领域,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南通赤那思公司明知申请其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赤那思登记为其核心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赤那思公司同理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其在后续经营中,在宣传册上引用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宣传语,并通过百度竞价排名,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进一步证明其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就存在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标、字号的主观恶意。
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项目包括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的电气设备及零配件等。其“赤那思”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电力电容器行业中排名前十位,在中国北方电力电容器行业中排名前五位,其产品宣传册前言为:赤那思,蒙语是“狼群”的意思,不言而喻,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闻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
江苏赤那思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力无功补偿元器材、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等的企业。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电力无功补偿器材、电力高低压成套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等的企业。
北京赤那思公司认为,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一系列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一纸诉状将两企业告上了法庭。
另查明,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导购手册有以下文字:赤那思在蒙语里是“狼群”的意思,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随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赤那思公司未经案涉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司产品导购手册、公司网站上使用与“赤那思”商标相似的标识,易将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联系或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联系,进而发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将“赤那思”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与北京赤那思公司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两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登记企业名称应避让在先知名商标
该案承办法官顾华说,该案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
该案中,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务范围也延伸到江苏境内。南通赤那思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同一领域,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南通赤那思公司明知申请其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赤那思登记为其核心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赤那思公司同理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其在后续经营中,在宣传册上引用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宣传语,并通过百度竞价排名,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进一步证明其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就存在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标、字号的主观恶意。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