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15-07-09 10:3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何靖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于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马乐的亲属及市民代表等近30人参加了旁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案发后马乐主动投案自首。
考虑到马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深圳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原审被告人马乐再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马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案发后马乐主动投案自首。
考虑到马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深圳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原审被告人马乐再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马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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