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人被误诊误治注射葡萄糖死亡 家属起诉获赔
2015-06-16 10:1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吴碧梅 黄建武
糖尿病人不知身患糖尿病,因身体不适就诊,期以康复。殊不知,却因连续的误诊误治导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而死,与家人阴阳两隔。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涉事医生、卫生院赔偿病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2012年5月9日早上,李颖因胸闷、身体不适到梁山家由吴虹接诊,吴虹问诊后,给李颖注射了包含葡萄糖液的5组液体静滴。李颖输液后约十二时回家。随后17时许,李颖未见病情好转,到当地卫生院急诊科就诊,未行辅助检查。经医生查体诊断为胃炎,并予以包含葡萄糖的注射液进行输液,后李颖未见好转,治疗中伴有尿频、尿急及烦渴等症状。5月10日9时左右,李颖病情未见好转,到刘伟诊室就诊,刘伟予输注葡萄糖注射液并辅以其他药物治疗。李颖病情未见好转,后由刘伟驾车送其回家。当天14时许,李颖再次到当地卫生院就诊,未行辅助检查,诊断:1、脑膜炎?2、咽喉炎。并予以包含葡萄糖的注射液进行输液。李颖因病情未见好转,遂呼贵港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贵港医院)120救护车出诊,要求转送至贵港医院治疗。当天16时许,贵港医院120救护车到达,遂转送。途中,李颖患者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20分钟后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到达后即入住贵港医院ICU入院治疗,诊断:Ⅰ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心脏骤停后综合症。入院后,医院予以综合治疗。李颖虽经治疗,但于当月23日在办理出院过程中死亡,死亡后未进行尸体病理解剖检查。2014年7月,李颖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将梁山、吴虹、当地卫生院、刘伟及第三人贵港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多元。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2年6月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第三人在为李颖诊疗过程中,诊疗和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李颖的死亡与各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贵港市医学会经鉴定作出了鉴定结果,被告刘伟不服该鉴定意见,向区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于原告没有按区医学会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会,后作出终结本次鉴定程序。原告又于2013年10月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因李颖的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其确切的死因缺乏检验材料印证,其中心不宜进行鉴定。后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虹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诊为受害人李颖诊治,且在治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造成误断误诊,这是引起李颖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被告吴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梁山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工作者,利用其医生的影响力,在自家房屋开设与执业证书地点不一致的医疗服务点,由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被告吴虹对外进行医疗服务,被告梁山放任被告吴虹用其诊室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已构成了侵权行为。被告当地卫生院、刘伟在为李颖诊治过程中,未执行医疗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误诊误治,这是引起李颖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被告当地卫生院、刘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病历,证实被告吴虹、当地卫生院、刘伟在为受害人李颖诊疗中,误治误诊,且均使用了葡萄糖注射液,使已患糖尿病的李颖病情加重,这是造成受害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原因之一,与受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此外,受害自身疾病复杂、严重,病情进展迅速,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第三人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吴虹负30%的责任;被告当地卫生院负40%的责任;被告刘伟负10%的责任;受害人自身负次要责任,负20%的责任。第三人贵港医院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虹与被告梁山属夫妻关系,被告吴虹所经营的诊疗点在两被告家中,属两被告共同经营,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吴虹、梁山、当地卫生院、刘伟共赔偿22万多元给四原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2年5月9日早上,李颖因胸闷、身体不适到梁山家由吴虹接诊,吴虹问诊后,给李颖注射了包含葡萄糖液的5组液体静滴。李颖输液后约十二时回家。随后17时许,李颖未见病情好转,到当地卫生院急诊科就诊,未行辅助检查。经医生查体诊断为胃炎,并予以包含葡萄糖的注射液进行输液,后李颖未见好转,治疗中伴有尿频、尿急及烦渴等症状。5月10日9时左右,李颖病情未见好转,到刘伟诊室就诊,刘伟予输注葡萄糖注射液并辅以其他药物治疗。李颖病情未见好转,后由刘伟驾车送其回家。当天14时许,李颖再次到当地卫生院就诊,未行辅助检查,诊断:1、脑膜炎?2、咽喉炎。并予以包含葡萄糖的注射液进行输液。李颖因病情未见好转,遂呼贵港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贵港医院)120救护车出诊,要求转送至贵港医院治疗。当天16时许,贵港医院120救护车到达,遂转送。途中,李颖患者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20分钟后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到达后即入住贵港医院ICU入院治疗,诊断:Ⅰ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心脏骤停后综合症。入院后,医院予以综合治疗。李颖虽经治疗,但于当月23日在办理出院过程中死亡,死亡后未进行尸体病理解剖检查。2014年7月,李颖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将梁山、吴虹、当地卫生院、刘伟及第三人贵港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多元。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2年6月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第三人在为李颖诊疗过程中,诊疗和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李颖的死亡与各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贵港市医学会经鉴定作出了鉴定结果,被告刘伟不服该鉴定意见,向区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于原告没有按区医学会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会,后作出终结本次鉴定程序。原告又于2013年10月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因李颖的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其确切的死因缺乏检验材料印证,其中心不宜进行鉴定。后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虹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诊为受害人李颖诊治,且在治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造成误断误诊,这是引起李颖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被告吴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梁山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工作者,利用其医生的影响力,在自家房屋开设与执业证书地点不一致的医疗服务点,由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被告吴虹对外进行医疗服务,被告梁山放任被告吴虹用其诊室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已构成了侵权行为。被告当地卫生院、刘伟在为李颖诊治过程中,未执行医疗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误诊误治,这是引起李颖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被告当地卫生院、刘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病历,证实被告吴虹、当地卫生院、刘伟在为受害人李颖诊疗中,误治误诊,且均使用了葡萄糖注射液,使已患糖尿病的李颖病情加重,这是造成受害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原因之一,与受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此外,受害自身疾病复杂、严重,病情进展迅速,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第三人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吴虹负30%的责任;被告当地卫生院负40%的责任;被告刘伟负10%的责任;受害人自身负次要责任,负20%的责任。第三人贵港医院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虹与被告梁山属夫妻关系,被告吴虹所经营的诊疗点在两被告家中,属两被告共同经营,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吴虹、梁山、当地卫生院、刘伟共赔偿22万多元给四原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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