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户米粉店使用问题叉烧 九人被判徒刑罚金
2015-06-16 09:14: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阮善华
宣判现场
6月15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集中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威胁消费者健康的犯罪行为。三起案件涉案叉烧6702斤,涉案金额12.57万元,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二十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黎某强、张某庭、黄某京(均另案处理)在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保民屯、巴朋屯经营的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过卫生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进行切分并销售给被告人周明忠。
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某明(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南宁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被告人姚寿林、唐玉奎则帮助文某明,将文某明收购来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黄燕玲、陶国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肥英”(案发前已去世)、周明忠、文某明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的猪肉,由被告人陶国炎驾驶车辆将猪肉运回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内,三人共同将购回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叉烧后销售至南宁市内的石户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丙华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徐丙华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2011年底开始长期低价从陶昌醒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将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万元。被告人徐丙华指示员工农某在制作石户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帐》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
2014年1月17日,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431号房内查获周明忠、李雄梅收购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932斤,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247号房内查获文某明收购的并由姚寿林、唐玉奎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218斤。并抓获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经鉴定,从两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丙华、卢华英、陶昌醒等九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丙华、陶昌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国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燕玲、周明忠、卢华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雄梅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寿林、唐玉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二十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黎某强、张某庭、黄某京(均另案处理)在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保民屯、巴朋屯经营的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过卫生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进行切分并销售给被告人周明忠。
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某明(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南宁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被告人姚寿林、唐玉奎则帮助文某明,将文某明收购来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黄燕玲、陶国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肥英”(案发前已去世)、周明忠、文某明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的猪肉,由被告人陶国炎驾驶车辆将猪肉运回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内,三人共同将购回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叉烧后销售至南宁市内的石户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丙华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徐丙华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2011年底开始长期低价从陶昌醒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将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万元。被告人徐丙华指示员工农某在制作石户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帐》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
2014年1月17日,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431号房内查获周明忠、李雄梅收购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932斤,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247号房内查获文某明收购的并由姚寿林、唐玉奎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218斤。并抓获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姚寿林、唐玉奎。经鉴定,从两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丙华、卢华英、陶昌醒等九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丙华、陶昌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国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燕玲、周明忠、卢华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雄梅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寿林、唐玉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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