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霸王条款”,你可以说“NO”
据介绍,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年5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164115件,审结147704件。
今天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分别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类纠纷。其中,武汉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起诉至法院,不但退回了货款,还获赔10倍金额。孙军工说,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经营者,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判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同时,还可以判令其承担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制裁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杨临萍说,凡是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例如“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一律认定为无效。杨临萍还介绍说,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人民法院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依法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网络购物,你有“后悔权”
据了解,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在今天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3个是有关网络购物的,其中,一消费者在小米公司网站买了一促销的移动电源后发现结算价格与广告价格不符,起诉至法院后获赔。
杨临萍介绍说,网络购物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以及支付安全不充分等,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网购安全。她表示,网购“后悔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有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经营者对此制定“霸王条款”,可以依法认定为无效。
杨临萍表示,如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一般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商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如电商平台与经营者为了其共同利益,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知假买假”,你照样可获赔
据了解,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杨临萍介绍说,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打假者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杨临萍解释说,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至于单位的“知假买假”行为,杨临萍表示,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