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拆迁补偿款140余万元
柳州巡警支队原支队长受审
2015-06-09 08:3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孙涛 李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原支队长胡琪忠涉嫌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张明安(另案处理)位于柳州市文山路的厂房处在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因张明安拒绝接受测绘评估结果,拆迁事宜搁置。2011年6月,被告人胡琪忠伙同樊异伦、刘宣余、张明安、吴广和(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为由,经过共同协商和谋划,由樊异伦、胡琪忠、吴广和为一方、刘宣余为一方,双方先后投入约55万元在张明安的上述待拆迁厂房内进行加建隔层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法增加了厂房的面积和价值,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期间,为了抢建后的厂房能顺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胡琪忠等人还赠送一辆价值15.6万元的丰田卡罗拉轿车给城投公司工作人员林剑(另案处理),林剑予以收受。
2012年4月,在林剑的帮助下,上述抢建后的厂房得以重新测绘和评估,并于2013年1月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20万余元。经核算,张明安厂房抢建部分获得补偿款140万余元。胡琪忠一方分得244840元,其中打入胡琪忠银行账户1948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琪忠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对征收范围内的厂房进行抢建,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40万余元;为了让抢建部分获得国家补偿,胡琪忠还伙同他人主动向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行贿一辆价值15.6万元的汽车,应当以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其中,胡琪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向他人行贿15.6万元,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胡琪忠在违法抢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中作用较小,是从犯,退出所得赃款,但其归案后翻供,避重就轻,庭审中亦当庭拒不认罪,建议法庭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胡琪忠对和他人共同投资通过对厂房加、扩建以获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并无异议。但胡琪忠及其辩护人对抢建、送车等指控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法庭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张明安(另案处理)位于柳州市文山路的厂房处在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因张明安拒绝接受测绘评估结果,拆迁事宜搁置。2011年6月,被告人胡琪忠伙同樊异伦、刘宣余、张明安、吴广和(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为由,经过共同协商和谋划,由樊异伦、胡琪忠、吴广和为一方、刘宣余为一方,双方先后投入约55万元在张明安的上述待拆迁厂房内进行加建隔层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法增加了厂房的面积和价值,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期间,为了抢建后的厂房能顺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胡琪忠等人还赠送一辆价值15.6万元的丰田卡罗拉轿车给城投公司工作人员林剑(另案处理),林剑予以收受。
2012年4月,在林剑的帮助下,上述抢建后的厂房得以重新测绘和评估,并于2013年1月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20万余元。经核算,张明安厂房抢建部分获得补偿款140万余元。胡琪忠一方分得244840元,其中打入胡琪忠银行账户1948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琪忠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对征收范围内的厂房进行抢建,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40万余元;为了让抢建部分获得国家补偿,胡琪忠还伙同他人主动向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行贿一辆价值15.6万元的汽车,应当以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其中,胡琪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向他人行贿15.6万元,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胡琪忠在违法抢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中作用较小,是从犯,退出所得赃款,但其归案后翻供,避重就轻,庭审中亦当庭拒不认罪,建议法庭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胡琪忠对和他人共同投资通过对厂房加、扩建以获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并无异议。但胡琪忠及其辩护人对抢建、送车等指控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法庭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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