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高档车制造剐蹭索要维修费
重庆快速路6人“碰瓷”团伙获刑
2015-06-09 08:2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李春光
  重庆市一 “碰瓷”团伙在重庆各大高速公路路口、收费站、立交桥等路段先后作案4起,涉案金额近万元。6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利芳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邹玉强有期徒刑三年,邹运平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郭泽民有期徒刑二年,张伟权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石震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案情回放:被害人再次看见“碰瓷”车辆后报警

  2014年暑期,何先生驾车前往四川安岳老家。当车行驶至重庆内环快速路南环一个分道口处,突然后方有一辆黑色轿车狂按喇叭、不停闪灯,并把他逼停在应急车道上。从黑色轿车上走下来两个人,态度十分强硬,说何先生向右变道时剐了他们的车,要他赔5000元。

  何先生见对方气势汹汹,心里害怕,只好给了对方现金2600元后离开。

  脱身之后,何先生驾车从重庆内环快速路继续向老家行驶。因为对道路不熟悉,走错了路,却意外回到刚刚发生剐蹭的地方。那辆黑色轿车仍停在立交桥下,等候新目标。于是,何先生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重庆巴南警方联合市交巡警总队,通过道路监控很快查清了作案车辆,并确认了几名嫌疑人身份。侦查机关调查案卷显示,在一个月内,郭先生、温先生和刘先生驾驶外地号牌车辆在重庆路段变道时,分别与锐志、奔驰、皇冠等高档车发生小剐蹭,各被强行索要了上千元的维修费。

  2014年7月30日,警方将范利芳、邹玉强等6人抓获。

  经调查,该团伙广东籍4人,四川籍2人。从2014年6月起,这一团伙先后流窜至重庆作案,主要集中在各高速公路路口、收费站、立交桥等车流量大、路况较复杂的路段,主要针对外地牌照车辆下手。

  到案后,范利芳等人供述称,索要到车辆维修费用后,扣除平时住宿、吃饭等花销后,按照约定车主、驾驶员、副驾驶人员以4:4:2的比例分赃。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范利芳、邹玉强等人驾驶小轿车从广东来到重庆,在重庆市内环快速巴南路段、南环立交等路段,驾驶车辆故意碰撞行驶中的他人车辆,人为制造剐蹭事故后,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车辆维修费,共计实施作案4次,索取现金7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利芳等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范利芳等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关于快速路是否是高速路,辩护人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重庆内环快速路是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存在明显的区别。高速路最高限速120公里,而快速路是100公里。

  法院判决:认定公诉人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利芳等六人为索取钱财,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在快速路上驾车找寻、跟踪、追逐碰撞进而追逐逼停他人车辆的行为,严重危害特定被害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由于其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及其他不可控因素,也严重危害到同时段、同地段行驶的不特定其他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

  法院同时认为,重庆市内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具有同样的车速快、车流量大的特点,六名被告人的“碰瓷”行为的危险程度是现代公路交通体系中最大的,足以与“防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危险性相当,且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应当是现代社会中危险概率高、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危险行为,即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属“其他危险方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利芳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连线法官■

  遭遇“碰瓷”怎么办?

  承办法官指出,从表面上看,被告人范利芳等六名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向他人榨取钱财,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要挟勒索等行为,非法所得数额也较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表面特征。但在客体方面,本案六名被告人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在客观上,六名被告人的“碰瓷”行为,使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数车辆的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在主观上,如前所述,六名被告人具有自觉放任危害不特定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而其行为是敲诈勒索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遇到此类“碰瓷”情况时,承办法官提示,碰瓷者在作案时心虚,要及时报警。碰瓷利用的就是驾驶员怕麻烦的心理,一般不会报警,一旦报警时大部分碰瓷者怕被警察识破,往往会放弃“索赔”,溜之大吉。若在现场遇到可疑人员以各种理由怂恿双方“协商私了”,广大驾驶员莫要轻信。此外,承办法官强调,要注意收集证据,尽力留住证人会为事件的查证提供极大的帮助。即使确认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也要保留好现场证据,不要私自移动现场。晚上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及时报警求助,有条件的可安装行车记录仪固定第一手证据。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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