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梁飞杰获刑25年
2015-06-08 14:5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林滢
  • 宣判现场
  • 梁飞杰在判决书上签字
  6月5日上午,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局长梁飞杰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家属、崇左市纪委、江州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媒体记者8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担任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通过挂靠相关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崇左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公路所发包的辖区内多条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在承揽工程、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梁飞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6.88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梁飞杰指示陆永英、农帝文、张延康等人以他人名义与江州区交通局签订多分虚假工程合同,伪造工程预算表、验收及结算表,并指使下属公路所技术人员在虚假的工程预算表、验收及结算表中签字,然后虚开发票到江州区交通局报账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30.85万元。

  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在担任崇左市江州区交通局局长期间,以单位名义使用国有资金为职工购买液化石油气。又签批同意由单位以非公务消费发票报账方式领取单位的资金作为福利,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38.1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梁飞杰家庭所有房产三处、现金、存款以及梁飞杰交由王国丽用他人名义投资理财的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38万元,扣除梁飞杰贪污、受贿的金额及其家庭合法收入998.16万元,其余1549.2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梁飞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们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同时,梁飞杰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判处梁飞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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