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案一审开庭
单独及伙同他人受贿1641余万元
2015-05-27 09:2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张磊
被告人罗卫国、崔丽华做最后陈述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被告人亲属、多家媒体记者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罗卫国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负责广西区国土厅纪检监察、区国土厅在南丹县扶贫点的扶贫工作以及区国土厅综合办公楼及基地建设。期间,罗卫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供气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工程、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建设工程中帮助王某、陈某谋取利益;并帮助多名私营业主在南丹、武鸣、来宾、贵港、都安等地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单独及伙同情妇崔丽华共计收受好处费816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退休离职后的罗卫国又利用其之前领导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郑某承揽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按照工程中标金额去除百万以下零头数的10%收受好处费。在退休后的两年时间里,被告人罗卫国、崔丽华共计收受个体老板郑某给予的好处费825万元。
公诉机关查明,多年来,罗卫国本人或与崔丽华、郭某(时任来宾市国土局副局长)先后收受了王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41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罗卫国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据罗卫国及其情妇崔丽华供述,二人非法收受财物后,一方面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面用于其本人及家属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其中,罗卫国本人及其家属名下共有5套房产。
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罗卫国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负责广西区国土厅纪检监察、区国土厅在南丹县扶贫点的扶贫工作以及区国土厅综合办公楼及基地建设。期间,罗卫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供气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工程、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建设工程中帮助王某、陈某谋取利益;并帮助多名私营业主在南丹、武鸣、来宾、贵港、都安等地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单独及伙同情妇崔丽华共计收受好处费816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退休离职后的罗卫国又利用其之前领导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郑某承揽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按照工程中标金额去除百万以下零头数的10%收受好处费。在退休后的两年时间里,被告人罗卫国、崔丽华共计收受个体老板郑某给予的好处费825万元。
公诉机关查明,多年来,罗卫国本人或与崔丽华、郭某(时任来宾市国土局副局长)先后收受了王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41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罗卫国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据罗卫国及其情妇崔丽华供述,二人非法收受财物后,一方面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面用于其本人及家属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其中,罗卫国本人及其家属名下共有5套房产。
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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