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详解“温岭杀医案”死刑复核焦点问题
2015-05-26 16:20:4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陈伊昕
  “温岭杀医案”罪犯连恩青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26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邹雷阐释了连恩青作案时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医院是否存在过失等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邹雷,是“温岭杀医案”在最高法死刑复核环节的主审法官。在26日的最高法新闻通气会上,邹雷阐释了该案中被告人连恩青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以及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两大焦点问题。

  就连恩青的精神状况,以及他在作案时是否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一问题,邹雷说,之所以对其精神状况高度关注,是因为对连恩青的医院诊断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一致。

  据邹雷介绍,连恩青在作案前曾经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过,该中心诊断其为持久性的精神障碍、妄想障碍。此后,公安机关又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的话,医院诊断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一个认定其有精神疾病,一个认定其没有精神疾病。”

  邹雷说,最高法对审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对此案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基于以下四大理由,最高法最终认为连恩青作案系蓄意,其本人有清晰的辨认能力和稳定的控制能力,并应负刑事责任:

  ——首先,连恩青有现实的作案动机。连恩青的鼻部疾病是现实存在的,而医院方面在受理其入院期间,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误,将其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登记错误。

  ——其次,从作案过程看,犯罪前曾在自己家里写下“7·31王云杰 林海勇 死”的字样,并为杀人准备了尖刀等。这是有预谋的犯罪,且作案对象明确。

  ——再者,连恩青有自我保护意识。他在杀王云杰医生时一只鞋掉了,他下楼时想到“如果我穿一只鞋被人发现则不能继续作案,于是他又返回现场穿起另一只鞋。此外,连恩青从五楼作案后下至一楼遇到保安,为了争取继续作案的时间而误导保安,跟保安说捅人的人还在楼上。这些说明了连恩青他有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连恩青在知道自己杀错人以后能及时中止。作案时,他到一楼CT室找林海勇,结果把江晓勇当成了林海勇,在连捅三刀以后得知其不是林海勇则中止了犯罪。

  邹勇透露,复核期间曾两次到温岭市看守所提讯连恩青,凡是涉及到本案有关的内容,他的情绪非常地激动,但涉及到其他问题时,其情绪是可以控制的,“我们交流时,其他的话题他都能答问切题,反应及时且逻辑非常强。”

  邹勇同时指出,医院的诊断不像司法鉴定,后者需要审查整个案件,结合案情和事实进行认定,“两者不一致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最终,法院采纳了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另就当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的问题,邹勇说,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但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受连恩青诊治过程中,确实存在将其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登记错误等情况,这反映了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医院在某些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然而,但这些工作上的失误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而且3名被害人也不应该对医院的这些失误承担责任。

  “温岭杀医案”致1死2伤,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恩青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恩青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恩青已于2015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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