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面面观
2015-01-23 16:23:27 | 来源:梧州中院 | 作者:林振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表现类型虽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可归结为普通型、复合型和特殊型三种民间借贷类型。

  何谓普通型,笔者认为就是借款标的较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用途、借款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出具了借款凭条给乙,借条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借款金额符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复合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对借款用途含糊其词,不明确,或者就是采用比较普遍的、通用的叙述,通常在借条上出现的字眼就是“因生意资金不足或生意急需”这样的文字。这种民间借贷案件的通常情况是要么对利息没有约定,要么对利息约定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特殊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事实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借款金额特别巨大,借款凭条上对利率、还款期限等没有什么约定。审理这类案件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不假思索予以接受。

  对这三类民间借贷纠纷应怎样认定处理,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普通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处理: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很常见,也非常符合日常生活法则。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候,应予支持。

  2、对于复合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主要取决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借贷关系是否符合生活习惯或常理,若符合上述要件,应予支持。对该类型案件中利息方面认定,应重点审查双方的约定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若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则应支持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计利息;若借条上对利息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债权人主张利息的,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3、对于特殊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从证据表面上看,借款事实存在并且证据非常充分,对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债务人予以认同,没有任何异议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常会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辩证分析、调查研究,加以小心避免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串通欺骗。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乙向甲借款120万元,乙出具了借条给甲,借条上只书写了“今借到甲人民币120万元。借款人乙”,当日甲通过银行汇款120万元到乙的银行帐户。后甲向法院诉请要求乙还款,甲向法院提供了借条,银行的转帐凭证三张,每张转账40万元。表面上看,借款关系、借款事实非常清楚明确,乙对甲的主张亦无任何异议,并且甲和乙亦爽快达成还款协议。对甲、乙达成的还款协议本应得到法院的确认支持。但为查清本案的实质,笔者对甲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科学的辩证分析,认为该案存在两个疑点:一、甲转款给乙,在同一银行同一帐户同一天情况下,为何需要分多次转款;二、120万并非小数目而借条上对还款期限和利息均没有约定,乙为何如此爽快,不假思索予以认可。法官依法调查了甲的借款来源及乙向甲借款的去向。经查,甲借给乙的款是通过丙取得。丙将款存入甲的帐户,甲将丙存入的款转帐给乙,乙再将款转存给丙,丙又将款转入甲的帐户;此种动作重复两次。经过轮回,甲取得银行的三张转帐凭证。经过向丙询问了解并作了详细询问笔录后,甲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对于此种可能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进行串通的虚假诉讼,即使是甲、乙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亦不能确认支持其协议,应对甲的主张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同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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