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全国第一案在沪开庭
封闭病房病人出庭当原告系全国首例
2014-11-19 08:43:1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余瀛波
记者获悉,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全国第一案”,徐为(化名)诉上海市青春精神康复院、监护人徐某(原告大哥)人身自由侵权、独立出院案一审,继今年7月第一次开庭后, 11月17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开庭前一小时,原告经律师凭法庭传票申请,从封闭管理的康复院接出来,亲自坐到原告席上出席庭审。这成为全国第一宗封闭病房病人以“被监护人”身份成功出庭坐上原告席的案件。
据本案原告律师杨卫华介绍,徐为目前的监护人是哥哥徐兴(化名)。2003年,徐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第二年就可以出院了,但其哥哥不允许,因为出院后他如果入住父亲留下来的房子,会影响出租收益。而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话,不能放徐为出院。
杨卫华称,徐为在医院一住就是十年。期间,徐为多次向当地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和医院也多次联系徐兄进行协调,但徐兄以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拒绝。现年75岁的徐母为接他出院,2012年还曾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但因年事过高被拒绝。
杨卫华表示,他在接到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再向康复院发出律师函,指出徐为有能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康复院不予办理构成人身自由侵权,并于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第六天,以康复院及其监护人徐兄为被告,向法庭提出起诉。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历漫长的7个月。
杨卫华认为,原告是享有人身自由的公民,第一被告对原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存在主观认识与行为两方面的过错,包括主观认识方面,对法律错误理解,对原告具备独立办理出院手续能力的长期忽视,错误坚持“谁送来,谁接走“原则。行为上,拒绝原告独立办理出院手续,是不作为,导致原告无法出院,人身自由遭受长期而持续的不法限制。
被告医院方认为:“如果没有监护人签字,医院放徐为出院,就违规了。出院不是原告病情问题,讲到底,是监护人的问题,如果我们放他出院,监护人回来找我们交涉。”
据悉,本案将于11月25日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开庭前一小时,原告经律师凭法庭传票申请,从封闭管理的康复院接出来,亲自坐到原告席上出席庭审。这成为全国第一宗封闭病房病人以“被监护人”身份成功出庭坐上原告席的案件。
据本案原告律师杨卫华介绍,徐为目前的监护人是哥哥徐兴(化名)。2003年,徐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第二年就可以出院了,但其哥哥不允许,因为出院后他如果入住父亲留下来的房子,会影响出租收益。而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话,不能放徐为出院。
杨卫华称,徐为在医院一住就是十年。期间,徐为多次向当地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和医院也多次联系徐兄进行协调,但徐兄以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拒绝。现年75岁的徐母为接他出院,2012年还曾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但因年事过高被拒绝。
杨卫华表示,他在接到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再向康复院发出律师函,指出徐为有能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康复院不予办理构成人身自由侵权,并于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第六天,以康复院及其监护人徐兄为被告,向法庭提出起诉。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历漫长的7个月。
杨卫华认为,原告是享有人身自由的公民,第一被告对原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存在主观认识与行为两方面的过错,包括主观认识方面,对法律错误理解,对原告具备独立办理出院手续能力的长期忽视,错误坚持“谁送来,谁接走“原则。行为上,拒绝原告独立办理出院手续,是不作为,导致原告无法出院,人身自由遭受长期而持续的不法限制。
被告医院方认为:“如果没有监护人签字,医院放徐为出院,就违规了。出院不是原告病情问题,讲到底,是监护人的问题,如果我们放他出院,监护人回来找我们交涉。”
据悉,本案将于11月25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