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包地卖给他人建房违法 柳州一农民获刑
2014-08-02 15:39:34 | 来源:人民法第三版 | 作者:兰钰烨 余阳
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香兰村农民曾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非法倒卖给多名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建房,导致该村的下村屯成为违建房的聚集区。7月3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曾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非法所得5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0年,来柳务工的陈某、李某、陈某芬、莫某等人给曾某的养鸡场打工,曾某将自己承包的香兰村下村屯的一块地皮赠送给其建房。2011年,陈某等人的房子盖好后,曾某向四人每家收取了5000元土地补偿款,共计2万元。后来陈某由于与邻居不和,便提出要卖房子,因为建造房子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让曾某以儿子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让土地使用权转到了购房人的名下。
2011年,曾某把自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规划”,由于香兰村下村屯部分土地是其他村民的,曾某又想到了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外围的土地与毗邻的土地进行交换,然后将置换来的土地分成13块,以每平方米3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包,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共计转包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获利50多万元。经柳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这些被转包的土地中大多数为农保地,农保地是不允许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而购买土地的人大多数为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子,这些房子均属于违建房。
2013年6月4日,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以香兰村下村屯有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
今年6月17日,柳北区检察院以曾某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曾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于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0年,来柳务工的陈某、李某、陈某芬、莫某等人给曾某的养鸡场打工,曾某将自己承包的香兰村下村屯的一块地皮赠送给其建房。2011年,陈某等人的房子盖好后,曾某向四人每家收取了5000元土地补偿款,共计2万元。后来陈某由于与邻居不和,便提出要卖房子,因为建造房子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让曾某以儿子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让土地使用权转到了购房人的名下。
2011年,曾某把自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规划”,由于香兰村下村屯部分土地是其他村民的,曾某又想到了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外围的土地与毗邻的土地进行交换,然后将置换来的土地分成13块,以每平方米3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包,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共计转包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获利50多万元。经柳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这些被转包的土地中大多数为农保地,农保地是不允许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而购买土地的人大多数为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子,这些房子均属于违建房。
2013年6月4日,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以香兰村下村屯有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
今年6月17日,柳北区检察院以曾某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曾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于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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