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立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机制
2014-07-17 08:25: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一版 | 作者:丁力辛
  7月15日下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王越飞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机制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行。

  河北法院推行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在评估内容上,把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同步量化。评估体系中既有对立案信访窗口、同步视频室、门户网站、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效果、司法公开信息化程度的考量,也有对立案信访窗口运转是否正常、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是否及时、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是否便利等平台运行情况如何的考量,将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并重。二是在评估方法上,将法院自评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暂行办法》规定,全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采取内部组与外部组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内部组评估时先由参评法院自评打分,再由省高院相关职能部门逐一核查。第三方评估是由省高院统一委托独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并且吸收特邀监督员参与。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独立第三方评估。三是在预期目标上,把规范司法行为与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同步推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通过评价、监测、引导等功能,推进司法公开更加全面和深化,既约束了法官的言行举止,同时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四是在工作落实上,坚持正向推动与责任追究同时发力。评估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对参评对象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司法公开效果的监测和评价,注重对公开效果客观评价的正向引导和监督作用,也注重对违反司法公开要求的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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