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增值部分折价给付离异妻子
2014-04-09 16:28:17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价飞涨,导致离异夫妻往往把目光盯在房产上。上海市一对夫妻蕙小姐与丈夫晓伟婚后不久,却为住房及生活琐事屡屡产生纠纷,在短短5年间双方四次起诉离婚。可离婚后,蕙小姐又讨要晓伟婚前购买,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增值部分。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蕙小姐要求获房屋增值部分50%价款5万元,判决由晓伟给付蕙小姐3万元。

  2009年8月,蕙小姐与晓伟登记结婚,婚后未育。而性格不合小夫妻仅过了几个月安宁生活,家庭矛盾则显露无疑,曾四次为离婚起诉到法院,最终在去年8月两人在法庭上“分手”。在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定,晓伟名下纪翟路房产,因涉及晓伟父母也提出主张权利,故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中未对该房屋作出处理。

  离婚后,蕙小姐再次起诉法院,称晓伟在婚前曾购得纪翟路一处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屋,购房价为47万元,除首付款为20万元外,余款27万元以晓伟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归还本息6.23万元,蕙小姐认为因近年该房屋增值,故增值部分为10万元,要求分得50%价款即5万元。

  法庭上,晓伟辩称尽管房屋是他婚前购买亦是主贷人,但实际出资人是他父母,每月他父母取出养老金至银行还贷,而蕙小姐既没有出资、更没有还贷,请求驳回该诉请。而晓伟的父母也辩称涉案房屋与蕙小姐无关,不同意蕙小姐的诉称,还向法庭递交了从养老金账户偿还银行贷款的凭证。

  根据晓伟父母提供证据表明,2013年3月至同年8月间,有五张银行还款凭证上有晓伟父亲的签字,诉讼双方对婚后还贷金额为6.8万余元当庭表示无异议。结合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婚后还贷部分的产权,增值幅度为50%表示无异议。法院认为,纪翟路房屋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蕙小姐与晓伟的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该部分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夫妻分居期间,晓伟对该部分财产的形成贡献明显大于蕙小姐,而晓伟辩称该房归其父母出资或拥有,缺乏明确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酌情分割由晓伟给付蕙小姐3万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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